民事
诉讼类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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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3日,万里辉因开设酒吧,向侯开华借款310000.00元周转,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骆金丹、甘明盛自愿为万里辉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时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百分之一计算。
第一、结合本案证据和法庭调查,本案被告万里辉从原告处借款310000.00元的事实清楚。其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第二、由于被告万里辉向原告借款时口头约定月利息为1%,故被告万里辉除了偿还借款本金外,还应该承担利息。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被告甘明盛、骆金丹自愿为万里辉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此被告骆金丹、甘明盛对本案借款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一﹑被告万里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侯开华借款本金310000.00元 ;
二﹑被告骆金丹﹑甘明盛对被告万里辉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侯开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7)黔0222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追求的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当然这种法律意义上的公平越接近事实越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时追求事实上的公平难度很大。因此,为了尽量避免自身合法权利遭受风险,当事人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就本案而言,借款时口头约定月利1%,并没有在借款合同上面约定,被告也否认当初借款时口头约定月利1%的事实,最终导致对利息部分的主张被驳回。
就民间借贷行为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贷款人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用途及经济能力,减小借款风险;
??2、贷款人必须要求借款人书写工整,对借款的数目最好用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大写两种形式写明,并注明还款的时间和方式;
??3、贷款人可以和借款人约定借款的利息,并且在借条上面写明,如果不作利息约定,则视为无息借款;
??4、贷款人应该要求借款人出示身份证,在落款处要求借款人书写身份证上的名字或捺手印,并注明身份证号码;
??5、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6、借款人归还部分借款后,应要求贷款人出具收条,归还全部借款后应收回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