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2
离婚 情绪波动 综合性教育矫治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我队,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的戒毒人员占所有戒毒人员的百分之七十左右,已婚或离异的戒毒人员也占有相当高的比重,大家都知道,吸毒不仅会对自己的身体造成极大危害,同时也给家庭带来极大的经济负担,从而使家庭破裂。
【案例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近期大队戒毒人员黄某某收到了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虽然戒毒人员黄某某本人不同意离婚,但黄某某妻子离婚的态度很坚决,最后法院判定离婚生效。从这天起,戒毒人员黄某某的情绪十分低落,不爱与别人交谈,经常性的失眠,习艺劳动的积极性大不如前,个人的学习情况也出现很大的下降。
(二)方案制定
大队分管干警注意到黄某某的这一变化后,马上上报大队领导,大队针对这一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1)确定戒毒人员面临的主要问题
经干警了解,造成戒毒人员黄某某这一变化有三点原因:其一,是因为黄某某正在强制隔离戒毒,害怕离婚后没有人管自己,以后没有人给自己存钱;其二,是不知道离婚后自己的孩子怎么办,会由谁抚养,而自己想抚养孩子但是现在还没有能力;其三,是因为黄某某认为,虽然妻子提出离婚,但黄某某本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可最后法院还是判定离婚生效,这一判决令黄某某很不解。
(2)主动与戒毒人员谈心
更多与戒毒人员黄某某的沟通与交流,使戒毒人员知道戒毒所是可以给与其帮助的,有任何困难都可以和干警说,有一些合理的要求也可以和干警提(例如,多给父母或孩子打几次亲情电话;给前妻打电话请求原谅等)。
(3)确保戒毒人员的自身安全
离婚对于戒毒人员黄某某的打击很大,因为平时黄某某就不爱说话,性格比较内向,同时,遇到事情爱钻牛角尖,针对他的这一性格,大队领导要求值班干警要时刻注意黄某某的情绪变化,使其保持情绪稳定,避免发生自伤或者伤害他人的行为。
(4)以离婚为契机,加强戒毒人员戒治效果
利用戒毒人员黄某某这一次离婚事件中所表现出来的悔悟心理,让他自己寻找婚姻失败的原因,从而让他自己主动的反思一而再再而三的吸毒及复吸行为,造成了他现在婚姻失败,家庭破裂的后果。
(三)实施过程
1. 加强法律知识教育,是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针对戒毒人员黄某某的离婚困惑,由大队干警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对黄某某进行离婚法的讲解。
婚姻法中的离婚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二是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问题。
那么,为什么法院工作人员在戒毒人员黄某某与其妻子离婚的事情上调解无效后,也准予离婚了呢?
因为,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而戒毒人员黄某某已经是第三次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了,他这种情况是属于上述的第三种情况,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所以法院准予离婚。
2. 做好思想工作,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戒毒人员黄某某离婚后,由于其所处环境的特殊性,身边没有家人的关怀和亲人的开解,往往会造成他的心里变得很沮丧、很悲观,有时甚至会出现更加消极的思想,例如对生活失去信心;而有时,面对周围戒毒人员背后的议论和嘲笑,黄某某也会感到很自卑甚至怨恨。如果继续任由这些消极的情绪发展,就会造成失眠、焦虑甚至厌世等问题。
面对这种情况,大队干警应该加强对戒毒人员黄某某的思想工作,了解黄某某的时时心态,才能避免黄某某因情绪的不稳定而导致意外的发生。举个简单的例子,大队干警可以通过单独谈话与三方交流(利用亲情电话和云戒通视频探访的机会,干警与黄某某和其前妻进行交流)的方式,在充分了解离婚双方的意愿后,对离婚双方进行思想工作,尤其是当双方的离婚意愿都不是很强烈,双方婚姻仍有挽回的余地时,要让黄某某多与女方进行沟通,让她了解黄某某在戒毒所内的戒治效果,提升女方信心;同时大队干警也应积极与戒毒人员黄某某的前妻进行交流,让他们了解离婚对于戒毒人员的戒毒信心是一种打击,同时,离婚也会折叠到孩子身上,其实即使是再小的孩子,他们的心理都是敏感的。父母离婚无形中会在孩子的心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伤痕,给孩子的心理带来伤害。
3. 利用所内资源,推动问题的解决
戒毒人员所在大队与教育科进行沟通,通过心理咨询师制定以下方案,缓解戒毒人员黄某某的悲观情绪。
(1)移情的方法。其实,很多时候,工作是调剂心情的好方法,大队可以告诉戒毒人员黄某某,让他将自己的主要精力用于所内的习艺劳动、康复训练和学习中去,通过充实自己的闲暇时间而遗忘离婚带来的失落。
(2)改变环境法。如果戒毒人员黄某某感觉周围的其他戒毒人员,因为自己的离婚事件而贬低自己,或者经常拿自己离婚的事情说笑,可以提出申请,更换到别的大队。
(3)感情支援法。周围热心戒毒人员的帮助与关怀,尤其是与有相同离婚经历的戒毒人员交流,也可以帮助黄某某摆脱苦闷的心理环境;同时,让黄某某多给自己的亲人打电话,因为通过以往的经验,戒毒人员在与家人打电话的时候,即使自己心情很不好,往往也会不自觉的压抑自己的真实心情,把自己坚强乐观的一面展示给自己的家人,让家人放心。
(4)心理咨询法。如果黄某某通过自己的努力始终无法完全消除离婚给自己带来的伤害,同时,还希望自己能够摆脱这种痛苦,也想要避免产生抑郁症、焦虑症、失眠症等心理问题,也可以向戒毒所内的心理咨询师求助,进行心理干预。
(5)面对现实法。婚姻是一种长期的生活方式,会让婚姻双方产生依赖感,这种依赖感在离婚之后也会长期存在。这时,我们也可以告诉戒毒人员黄某某,离婚不是问题,只是人生的一次经历,如何调整自己的心态,更好的生活下去才是关键。离婚只是代表这一段感情的结束,同时,又给了我们再次追求真爱的权利。想要在短时间内摆脱离婚的阴影,就是坚定戒毒信心,争取在结束强制隔离戒毒后重获新生。
【案例思考】
但是,戒毒场所也不能一味的追求让戒毒人员不离婚或者离婚后复婚,婚姻该不该继续维系下去,戒毒场所更多地还是要考量婚姻双方的婚姻幸福度如何,这个婚姻还能否给婚姻双方的后半生带来幸福。一般来说,如果婚姻双方在以前出现过以下情形时,戒毒场所就不应参与双方的婚姻:
(一)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如果戒毒人员的家庭存在着家庭暴力,而且受害的一方苦不堪言,想要通过离婚这种方式来摆脱这种生活。
(二)戒毒人员在家庭中扮演寄生虫的角色。这类人因为吸毒而自甘堕落,不愿在从事辛苦的工作,当毒瘾发作时,只想靠家里提供毒资。从来不会听取家人的建议,如果家人不满足自己则会暴力相向。
(三)与他(她)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此类人与他(她)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完全抛弃了自己原来的家庭,这种自私的行为对配偶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在负责监管戒毒人员的同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面对此类问题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各方面的诉求。但我们也要时刻谨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使命与任务,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戒毒场所内进行戒毒康复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