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31
福建;司法行政戒毒;法律援助;亲情帮教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马某,30岁,家有母亲(工作于北京)、妻子(个体工作者,外省籍人),育有二子(长子8岁,次子2岁)。曾因寻衅滋事两次服刑,两次强制隔离戒毒。根据民警平日对其的观察发现,马某性格冲动、易怒且孤僻,有很强的自我保护心理。常因冲动而犯下错误被处理,马某在接受教育后表面上服从并能认识到错误,但一段时间后又因相同原因犯错,周而复始。马某在日常习艺劳动中表现出色,一人主动承担两个岗位的工作,劳动产量排名也长居小组第一。但由于其性格与多名同戒人员不合,曾主动向管教民警提出自己想去“单独隔离“的想法。
某日场所”开放日”活动,马某的妻子前来探访,马某提前几天精心准备了一封家书,内容大致是对妻子的愧疚和对自己吸毒而影响家庭的忏悔。不料此时妻子将这封还未拆开的家书当众撕成碎片丢在了地上。不仅如此,马某妻子此次前来探访还准备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要求他签字。这对自尊心极强的马某而言是个不小的打击。此事引起了民警的高度重视。
(一)家庭问题突出 法律援助介入
通过与马某的深入谈话了解到,夫妻双方自结婚以来,马某大多数时间要么在监狱服刑,要么就是在强制戒毒,换言之便是吃惯了“牢饭”。照顾家庭的时间寥寥无几,位于福州市区的一间新房也因其赌博不得不变卖偿还赌债。马某妻子已不堪忍受其行为,方才提出协议离婚的要求。最近几次打给妻子的亲情电话,都是谈论关于离婚和孩子抚养权的相关问题,多次交涉没有任何定论,反而矛盾更加激化,每次五分钟的通话均是不欢而散。妻子甚至严历提出,若马某不愿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则会启动诉讼程序,到时他一个孩子都别想要。马某随即向民警提出申请法律咨询与援助的要求。
根据马某的自述,其法律援助诉求如下:
1.对于妻子提出离婚要求,自己无言以对,深知自己对家庭和妻子的愧疚,无颜要求妻子继续等待,自己希望能挽留这场婚姻,但最终会尊重妻子的选择。
2.对于两个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其妻提出一人抚养一子的要求,马某坚持自己必须拥有两个孩子的抚养权。
(二)分析客观情势 提出相关建议
大队民警联系到马某妻子进行深入沟通,发现双方矛盾的症结主要在于马某的吸毒行为,夫妻二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还有一定的调解余地,并且有希望让妻子成为亲情帮扶的主体。
民警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马某实际情况分析如下:
1.马某曾有赌博和吸毒的恶习是不可回避的,也因服刑和强制隔离戒毒而对家庭的照顾甚少,若通过诉讼程序判决,对于马某争取抚养权极为不利。
2.马某现在戒毒所又是无业状态,妻子虽然能力单薄却有其父母的物质支持,对于两个孩子的抚养并无太大的障碍,加之以作为母亲的长期的教育与陪伴,女方适合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环境。妻子取得两个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而且,马某可能需要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
3.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资格与抚养权是两个概念,夫妻双方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都有监护权,然而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有吸毒、赌博等严重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亦或是当事人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另一方经法律程序则很有可能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此时此刻离婚对于马某非常不利,想通过法院判决取得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就目前而言,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强与妻子沟通支持以暂缓离婚程序,若是夫妻间的一些小误会更可化繁为简。与妻子协商的过程中,要多从反省自身问题的角度出发。
(三)缓和双方矛盾,重拾婚姻信心。
鉴于夫妻情感尚存,大队民警从丈夫、妻子和孩子等不同角色作为切入点与当事人双方进行多次沟通,帮助双方进行换位思考。若执意离婚,对夫妻双方显然都是弊大于利:1.沟通过程中,双方在言辞中都有着为对方的未来生活着想的意思,证明夫妻感情并非破裂。2.离婚后妻子的负担可能更重,一人可能要抚养两个小孩,对于女方重新组建家庭也是困难重重。3.妻子是外省人,若离异后孩子与父亲肯定聚少离多,易造成孩子亲情的缺失。其实,马某妻子提出离婚的态度如此坚决,最大的原因莫过于马某的多次吸毒,倘若马某不再重走旧路,不再碰毒品,一心为家庭着想,她当然愿意继续维持这场婚姻。
马某成年时期就因父母离异疏于管教,认为亲戚朋友都看不起他,便选择辍学离家,由此也造成了自尊心强、孤僻易怒的性格,也多次因打架寻衅滋事而受到刑事处罚。在沟通中民警以孩子的身心健康为着眼点,劝说马某不要因一时冲动或是性格问题再次失去了整个家庭,使自己的孩子重蹈覆辙。同时,也转达了其妻子的态度。民警在夫妻之间促成沟通理解后,马某表示想要重写一封“家书”寄给妻子,表明这次是下定了决心,会在所里好好表现,争取早日回归家庭重聚,从此之后不碰毒品再,不想再吃“牢饭”了。
(四)鼓励认知重构 再建亲情帮教
民警再次与马某妻子取得联系,表达了马某希望重回家庭的愿望和对将来生活的期盼。通过民警真诚劝说,其妻表示愿意再相信马某一次,也将马某寄出的“保证书”收留好,并表示自己也希望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也对马某的回归社会寄予了希望。民警希望她对马某开展亲情帮教,在马某戒毒的过程中,亲情的支持是一个重要因素,尤其是家人的理解、信任和鼓励是最关键的。马某已经认识到毒品对自身和家庭的危害,经历了这次离婚危机,马某更是吸取了教训。身在戒毒所的马某最需要的便是家人的关心和重新接纳。
平时马某在劳动和生活上依旧如常,还是那副高冷模样,然而在三周后与妻子的远程视频探访中见到了他久违的笑容。妻子给他寄来了一张全家福,马某将他珍藏在柜子里。他说道,自己消极的情绪突如其来,不知因何而起,更不知如何发泄,而现在才知道自己是少了一份归属感。现在他知道,自己身后有默默为他付出的家人,年幼的孩子在盼着他回家。
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离婚是并不少见,婚姻的变故对戒毒人员的身心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无法发挥亲情帮教的作用。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另一方诉讼离婚,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显而易见,戒毒人员的配偶一旦起诉离婚,无需多余因素,法院调解不成即可依法判离。戒毒人员此时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处于诉讼的劣势地位。当然也有些戒毒人员对婚姻关系是否继续存续表示不置可否,最重要的是争取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然而戒毒人员因为吸毒的前科,并且当下人身自由受限而无法照顾到子女,在双方物质条件不悬殊的情况下法院的裁决压倒性地青睐于配偶一方。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因吸毒而无法正常照料未成年子女的,甚至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显然,对于戒毒人员而言,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谈离婚是相当不利的。
通过和大多数戒毒人员的谈话,我们不难发现很多离婚案例主要是因为配偶对戒毒人员的吸毒行为不理解不接纳,但感情尚存,并且还养育着未成年子女。当然在与家属沟通的过程中我们不能要求配偶方必须接纳,不能对其配偶实施‘’道德绑架”,更不能听之任之不管不顾,民警应因势利导,帮助配偶方正确认识戒毒人员的病人身份,引导当事人自主权衡离婚之后的利弊,在尊重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尝试进行调解。
在这过程中,民警存在多种角色的变化。作为管教,我们在关注戒毒人员的行为表现与思想变化时进行心理疏导,尽量帮助戒毒人员促成亲情帮教;身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们不仅要提供准确的法律条文,更要从戒毒人员的角度出发分析相关法律行为的后果;当我们转换为调解人员时,必须搭建好双方当事人的沟通桥梁,尊重自愿原则,把握适度原则,趋利避害,缓和矛盾,必要时可以督促马某形成一定的文字材料以减少对方的顾虑。总之,戒毒人员面对的婚姻家庭问题可能更加复杂严峻,民警在工作中可适时灵活地调整角色,在建立相互信任关系基础上,为戒毒人员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提升教育戒治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