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07
刑罚(戒毒)执行一体化;法律援助;工伤赔偿
戒毒人员吉某某,男,1971年1月1日出生,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2014年被查出患有艾滋病,2015年10月13日在南通市通州区韩通船厂附近路边采用烫吸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南通通州区公安局查获,2016年1月8日被分入我所专管区强制隔离戒毒。
该学员入队以来,一直表现较为平稳,但自从2016年9月初一次拨打亲情电话后,该学员在之后的一段时间内行为表现发生异常,民警通过监控观察其经常在宿舍表现出苦恼、担忧、愤怒的神色。由于其文化程度较低,也不会说普通话,因此同宿舍汉族学员沟通较少。在放风抽烟的时候经常与一群彝族学员聚集在一起,通过彝族土语与同胞交流时神情激动,并伴有明显的肢体动作。
民警在发现吉某某异常状态后,通过担任宿舍长,普通话流利的彝族学员与其沟通,了解到吉某某思想波动行为异常的具体原因:吉某某在强制隔离戒毒前在南通一家私营船厂做船件打磨临时工,2015年10月期间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导致失去一根手指。当时由于情况复杂,责任主体争议较大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协调此事的负责人姚经理与吉某某口头协议六万元私了并先支付了三万元。吉某某在句东戒毒所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后,仍有余额没有收到。2016年9月初,吉某某通过拨打亲情电话与负责人姚经理再次联系关于后续赔偿款事宜时,姚经理以该厂已倒闭,拒绝商谈后续赔偿问题。这严重影响了吉某某在专管区的戒治情绪与状态,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1.由于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事故发生后一切证据都没有保留,吉某某对于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本一无所措,经常担心解戒出所后拿不回补偿款,对解戒出所后的生活充满担忧。2.吉某某在与民警以及彝族同胞交流中流露出消极、激进思想,对相关负责人表现出仇视态度,有出所后利用艾滋病报复的心理。3.吉某某事件,是所有外来打工的彝族人员面临的一个典型状况,他们在外打工、生活时,如果得不到合理的待遇,容易产生防范心理,形成区域性、民族性的一个排外小团体,不利于专管区的戒治稳定。
为了维护专管区稳定团结的戒治氛围,专管区民警高度重视吉某某的讨薪事件,在恪守公平公正的执法理念的同时,通过人性化关怀对于弱势群体给予了更多的关心与照顾,务实解决他们面临的实际困难,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对内安抚情绪,对外寻求援助的教育矫治方案。
专管区民警首先注意稳定吉某某的悲观情绪,化解消极思想,打消报复心态。专管区民警于9月15日晚找吉某某在办公室进行个别谈话教育,首先注意聆听吉某某本人就所发生的情况进行的表述,期间专管区民警表示同情理解,初步取得该学员的信任后,通过谈话教育及时打消吉某某消极、激进的报复心理,并例举通过法律维权成功的案例以及因为欠薪绑架债务人最终触犯法律等正反两方面的讨薪案例来帮助吉某某形成对比,建议吉某某能够学会用合适的方式解决问题。
针对专管区彝族学员较多且都关心老乡吉某某赔偿事件的实际情况,专管区民警就吉某某的事件于9月16日下午专门召开了一个中队会议,一方面依靠同伴教育的作用进一步稳定吉某某本人的思想,另一方面平复了彝族学员群体对此事的关注度,更好的保证专管区的戒治秩序稳定。在会上专管区民警鼓励吉某某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将吉某某的案例交给大家讨论,充分发挥同伴教育的作用,让有讨薪赔偿相关经验的学员提供经验帮助,使吉某某感受到民警以及集体的关怀与帮助,为其树立了依法获得赔偿的信心,同时也稳定了彝族学员在专管区的戒治秩序,取得了较好的预期效果。
与此同时,专管区民警积极寻求延伸帮助,帮助解决问题。专管区将吉某某的情况反映给大队,大队民警主动联系了南通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供了吉某某相关情况的书面资料以及申请委托书,委托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南通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吉某某的材料后高度重视,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联合一家工伤鉴定中心专程来我所采集证据,收集吉某某申请伤残鉴定的具体书面资料等。吉某某的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南通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时联系当时投保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公司,提交伤残鉴定材料,并与负责人姚经理以及船厂老板沟通了解情况,办妥了工伤赔偿手续。2016年11月15日下午,在句东戒毒所五大队活动室开展了一次特殊的工伤赔偿签字仪式。在南通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带领下,保险公司、南通某有限公司的姚经理以及艾滋病戒毒人员吉某某,就工伤赔偿达成了最终协议,赔偿款在一周内赔付到位。吉某某在内的所有艾滋病戒毒人员都表达出了对事件处理的满意以及对专管区民警的感激,表示将继续在专管区安心戒治。
吉某某所外工伤赔偿事件的成功解决,稳定了专管区彝族学员的戒治思想,进一步维护了专管区“阳光家园”的和谐戒治氛围,专管区民警也在此次事件中总结出相关经验:
1.及时复听掌握队情动向。针对吉某某所说的情况,我们并没有盲目听信,而是及时复听其与姚经理的电话内容,多方面相互印证,了解情况后才采取了相应措施。亲情电话是戒毒人员与外界沟通的重要途径,及时对亲情电话进行复听,有利于我们了解掌握戒毒人员情绪变化的原因,以及对具体情况进行掌握了解,方便个别谈话教育时对症下药,处理问题时有的放矢。
2.充分发挥集体以及同伴教育的作用。艾滋病学员在外受到的社会舆论压力等影响较大,通常心理较脆弱,容易走向极端。专管区民警在进行教育时,注重发挥同伴教育的作用,让学员之间互相帮助,便于他们理解接受。吉某某在问题发生初期就得到了包括彝族老乡以及专管区学员的帮助,及时帮助其调整了情绪。所外工伤赔偿事件的圆满解决,消除了社会潜在的安全隐患,更让每一名学员都受到鼓舞,使他们感受到集体的温暖与力量,构建了专管区和谐温馨的“阳光家园”氛围。
3.本次工伤赔偿问题的解决,是戒毒所与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努力的结果,是我省2014年开展刑罚(戒毒)执行一体化后的一个成功案例,体现了“大戒毒、大融合”理念。禁毒戒毒工作不是封闭的“孤岛”和“自留地”,而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社会系统,需要社会多个部门的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才能在保障戒毒人员正当权利和防止复吸方面取得更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