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3
危重病残戒毒人员;后续照管;回归
2013年,司法行政戒毒系统专司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以来,为教育挽救吸毒人员,减少毒品社会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在依法收戒、教育戒治戒毒人员工作中面临场所条件、医疗能力等因素的制约,尤其是在戒毒期间突发疾病引起的危重病残戒毒人员,在变更戒毒措施或戒毒期满后,回归当地社区继续社区戒毒面临十分严重的困难。
“危重病残戒毒人员”在所康复或回归当地社区继续社区戒毒面临后续监管压力大,康复治疗周期长,回归社会难等突出问题。
(一)后续监管压力大
虽然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为保障危重病残戒毒人员的康复和教育戒治工作,开辟了“专管区”,配备增加了一些医疗卫生设备,但与社会医院相比,软件、硬件条件都远远不够,无法保障危重病残人员的康复或再次发病的救治需要。同时,“专管区”又不能和其他戒毒人员区域完全隔离,导致大队警力分散,正常管理工作和危重病残人员管理工作相互影响。危重病残戒毒人员在面临治疗或康复效果不佳、无法痊愈甚至亲属不愿将其接回时,经常出现情绪烦躁不安、不愿配合后续治疗,自暴自弃,甚至发生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给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
(二)康复治疗周期长
危重病残戒毒人员所患疾病往往第一时间得到救治后,往往会导致戒毒人员残疾或无法痊愈,有些疾病甚至是医学难题,无法明确诊断。例如,因“脑溢血”导致偏瘫,医学界认为最佳康复时间为6个月以内,超过六6个月康复率5‰千万分之五,再次发病死亡率100%,所以康复治疗起来比较复杂、周期较长。
(三)回归社会现实困难突出
病残戒毒人员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离所回归社区又因疾病导致瘫痪、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特别照管。在回归社会衔接时,家属、社区、办事处、决定机关等各方都不愿接收“烫手山芋”。原因不外乎三点:一是谁来护理照管;二是产生的护理康复费用谁来负担;三是“谁接手、谁负责”,如果康复不佳或者出现死亡情况,谁来担责任。最终结果就落到了戒毒场所自身,常言道:“谁的人、谁负责”,戒毒场所只能安排警力在医院治疗或接回所内继续康复治疗,回归社区面临重重困难。
(一)危重病残戒毒人员发病后治疗及康复案例分析
2015年6月13日凌晨,我所戒毒人员吴某(男,汉族,47岁,有十余年吸毒史,曾多次被强制隔离戒毒)突发“脑溢血”被紧急送往汉中市某三甲医院进行救治。我所本着生命高于一切的原则,立即安排三名警察协助医院积极做好术前准备工作。同时积极联系吴某家属,并告知吴某病情发展情况,取得吴某儿子同意手术的委托书后,于当晚8时,医院对吴某进行了开颅手术。术后我所每天派出三3名警力,两2名护理人员悉心照顾吴某。我所为救治吴某,进行了大量的警力安排和资金保障(累计治疗费13万余元),经过40余天的治疗,吴某初步恢复,左半身感知不良。
2015年7月底,在医院通知可以出院的情况下,我所派出工作组来到吴某家中,建议吴某家人将其接回当地社区康复治疗,但是戒毒人员吴某家属以家庭困难、无经济来源,拒不接收吴某,并提出几十万的赔偿费用。鉴于吴某病情危重,术后仍需要系统的康复治疗,同时为了保证所内安全管理工作警力,我所将其接回所里进行康复治疗。
回所后,针对吴某病况,我们为其安排了独立的康复治疗区域,通过咨询相关治疗专家,制定了详细的康复治疗方案,同时确定了2名戒毒人员为其进行专门护理。经过半年多的康复治疗,吴某思维清晰,能自主进食,但是因半身不遂,造成行动不便,生活无法自理。
三、(二)危重病残戒毒人员回归后续照管计划
2016年3月,吴某原戒毒期限满一年,身体部分机能恢复,但仍然不能生活自理。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释义》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戒毒人员吴某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在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我所向省戒毒局请示,建议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吴某由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请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审批。我所积极联系家人协商解决社区戒毒事宜时,遭遇严重现实困难。其家人明确表示无力将其接回,也不同意吴某回到社区康复。
针对吴某病况,我所立即制定吴某在所康复后期计划,尽一切可能为病残戒毒人员吴某进一步康复,早日回归创造条件。又经过近半年的康复治疗,吴某思维清晰,语言功能良好,体重增加、情绪趋稳,能在他人搀扶下活动,生活自理能力有所提高。
此期间,为了该吴在康复后或者戒毒期满回归制定订下一步工作计划。其一,积极联络戒毒人员家属,尽量争取让该吴回归家庭的可能。其二,多次派出工作组,赴病残戒毒人员所在地,积极与社区、公安部门联系,解决该吴家庭一些实际困难,尽力解决其家庭的部分实际困难。其三,积极与民政部门协调,争取支持,以期通过社会救助手段来解决吴某的问题。
2016年8月,我所再次派出工作组到来吴某家中,与其家人协商吴某回社区康复治疗相关事项,为其家人播放吴某所内康复治疗视频后,并详细讲解相关政策法规,吴某家人被我们的诚意以及负责的责任心所打动,初步同意我所为吴某联系民政部门的养老机构继续康复治疗。
我所再次派出工作组,积极与安康民政部门、安康市公安机关密切协调。吴某所在地民政局相关领导了解到其家庭的实际困难后,当即给辖区街道办批示,要求按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并出面联系了当地的一家老年公寓,接受吴某在老年公寓继续康复。我所和吴某所在地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协商商定,为吴某后期康复治疗提供人道主义救助。我所将民政部门的意见反馈给家属,经过家属合议后确认,同意吴某回到当地老年公寓继续康复训练。
2016年8月23日,我所将吴某送回原籍,在家人陪同下住进了老年公寓,探索了危重病残戒毒人员回归社区戒毒康复的新路子。这既解决了吴某家庭的实际困难,也落实了国家《关于加强病残戒毒人员收治工作的意见》精神和要求,同时也解决了戒毒所的实际隐患问题,为进一步落实病残戒毒人员戒治救助政策,改进和完善病残戒毒人员送戒收治、入所出所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了新思路。
危重病残戒毒人员回归后续照管机制建设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还需要深入的探讨研究。通过成熟的机制建设工作,尽可能的降低“危重病残戒毒人员”病亡风险,最大限度的保障戒毒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是我们今后工作必须面临的重要探索方向之一。
(一)积极与地方医疗机构协作,强化安全保底功能
在完善戒毒场所医技人员配备、强化医疗硬件设施建设、基础上,戒毒场所要逐步建立和当地“三甲”医院的协作关系。通过医疗合作,开辟“绿色通道”,对戒毒场所的急症、突发病、危重病患者实施积极及时的抢救和救治,对一些疑难杂症病人建立联合会诊制度。
(二)积极推进制度建设,强化规范化管理
科学研判戒毒人员医疗工作的特点,逐步建立完善“危重病残戒毒人员”处置预案、转诊制度以及病残戒毒人员因病死亡处理细则等系列机制建设工作,推动戒毒医疗工作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三)积极协调各部门,强化机制建设
危重病残戒毒人员回归后续照管工作牵涉部门多,工作难度大,没有成熟的路子借鉴,要形成有效的机制建设工作,必须要领导重视、统筹借力各方资源,成立强有力的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监督协调职能统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