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业务;继承;网络店铺
继承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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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2008年,马某的丈夫侯某注册了一个淘宝店铺,出售二手相机,经过7年的精心打理,网店的信誉已刷新到4颗皇冠等级,属于极高信誉的老店。2015年年末,侯某在一次车祸中身亡。妻子马某处理了侯某的房产、存款等遗产后,想起家里还有丈夫生前为经营网店而储存、购进的近10万元的二手相机器材,马某打算继续用侯某注册的网络店铺将这些藏品在网上出售。但是,当马某打开网店,准备进行线上交易时,却发现网店与丈夫侯某的银行账户关联。因侯某的银行账户都已经办理作废手续,所以网店无法进行钱款往来,该网店因此被冻结了。
随后,马某找到网络电商平台的管理者“店小二”,说明侯某已去世,作为妻子想继续经营的想法。“店小二”表示,马某要通过办理店铺继承的方式,将网络店铺更名到自己名下,才可继续经营网店活动。
为此,马某来到公证处求助。公证人员在了解到马某的情况后,表示淘宝店铺虽然称为店铺,但与实体的店铺有很大的区别,淘宝店铺是一种虚拟的店铺,在注册成立、信用评价、交易方式、现金交割等方面都与实体店铺不同,目前在法律上,对淘宝店铺的性质并未有准确的定义,与此相关的店铺继承、转让等尚属法律空白地带。公证员联系了该网络平台的管理者,得知对于淘宝店铺的继承,阿里巴巴公司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逐步规范的过程,现在已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程序。
经过处务会讨论认为淘宝店铺虽然是虚拟店铺,也无法定义其属于经营权还是财产权,但其注册、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名称、信用等却涉及了财产利益,而这些财产利益则是受法律保护,也能够继承的。公证处参考实体财产继承程序,让马某出示了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侯某的死亡证明以及网店相关信息等手续后,为马某办理了网络店铺遗产继承公证,帮助马某顺利完成了店铺更名过户手续。
随着互联网逐渐深入百姓生活,虚拟财产也呈多样化的发展趋势,虽然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在理论界有着诸多争议,但现实中的虚拟财产的交易、继承、分割等事项却越来越多,而并非每一件涉及虚拟财产的事项都要经过诉讼,非诉讼的虚拟财产转移、过户已经屡见不鲜,而交易双方出于对自身权利的保护,也迫切需要有一个中立的法律服务机构能够为虚拟财产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而公证机构所具有的证明、监督、沟通、规范、保障的职能则是最为契合这样的需求。
公证书
(2016)黑哈X字第XX号
继承人:马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被继承人:侯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公证事项:遗产继承
申请人马某因继承被继承人侯某的遗产—生前在淘宝网(taobao.com)平台上注册网店一家,账户名(暨记录名)为“XX”(店铺名:XX),于二0一六年四月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被继承人侯某的《干部履历表》、《证明》;
2、被继承人侯某的《结婚证》;
3、被继承人侯某的《居民死亡殡葬证》;
4、被继承人侯某的女儿侯某的《放弃继承声明书》;
5、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6、其他辅助证明材料等
本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继承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继承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侯某于2015年XX月XX日在XX市因病死亡。
二、侯某生前在淘宝网(taobao.com)平台上注册网店一家,账户名(暨记录名)为“XX”(店铺名:XX)。
三、被继承人侯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亲侯某、母亲马某、妻子马某、长子侯某、长女侯某。
四、被继承人侯某的上述生存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称被继承人侯某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未订立遗嘱;并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无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被继承人侯某的父亲侯某、母亲马某均先于侯某死亡。
六、被继承人侯某的长子侯某、长女侯某均自愿放弃侯某遗留的上述遗产中属于他们应继承的财产利益和合法权益。
七、侯某的妻子马某表示接受继承。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上述侯某生前在淘宝网注册的网店“XX”(店铺名:XX)所涉及的财产利益和合法权益应由其妻子马某全部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北方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