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业务;遗产分割协议;淘宝网店经营权
遗产分割协议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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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日
死者郑某的妻子王某申请“继承”淘宝网店经营权,据王某称,该网店为其丈夫郑某注册,实际是其夫妻二人和儿子郑某子经营。因郑某突发疾病去世,经咨询网站客服,根据淘宝网的规则可以进行“过世”过户,也即通过继承公证或者法院判决等司法途径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后进行过户,遂前来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申办公证。
经公证处业务会议讨论,认为淘宝店铺经营权作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属于我国法律明确列明的遗产范围,但现实中明显具有财产属性并可能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维护私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是现代私法的要旨,亦应当成为法律工作者的工作目标。讨论决定通过协议的方式办理,既能做到不违背法律的明文规定,又能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需要。
公证处受理后,由王某操作公证处电脑进行店铺后台信息的查看,明确王某可以参与淘宝网店的查看、管理等状态,此过程经摄像人员全程摄像留档随卷保存。根据店铺后台显示的实名认证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等信息,公证处派员向当地的派出所进行核实,确定网店的实名认证人信息即为王某提供的郑某信息,明确郑某为网店的合法经营者。通过法定继承范围内的核实,确认王某主张继续经营该网店,其他合法继承人表示不主张对该网站的经营权。在确认上述信息后,公证员根据各方的意思表示,为其起草了《遗产分割协议》,同时对该协议办理了公证。据证后回访,王某已顺利办理了淘宝网店经营权人变更注册。
相较于法律条文规定,现实商业规则明显超前,电子商务亦已发展为现代商业主流之一。此类网店运营权如不允许变更注册,造成的后果可能就是网络“财富”随着注册人的死亡而消失,没有永恒的店主,没有商誉的积累,也不利于网站的长久发展。现实中随着网店的经营扩张,一个网店的背后往往是一个团队的协同配合,不宜因注册人的死亡造成所有相关人的损失。以遗产继承的审查标准,列相关继承人为淘宝店铺经营权的利害关系人,以协议方式办理可以有效地解决当下网店经营权流转问题。
遗产分割协议
甲方:王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郑某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鉴于:
1、淘宝平台经营者与淘宝店铺经营权人郑某形成的淘宝平台服务关系;
2、淘宝平台经营者允许淘宝店铺可以以“继承”过户的方式办理淘宝店铺经营权人的变更,即已死亡的淘宝店铺经营权人的合法继承人可以成为淘宝店铺的经营权的权利人。
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淘宝店铺经营权的归属达成以下协议:
一、事实陈述
1、郑某(原公民身份号码:XXXX)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蚌埠市因病死亡。郑某生前为网址为“http://XX.taobao.com ”的淘宝店铺的经营权利人,店铺名为“青岛双星名人皮鞋有限公司XX”,账户名为“购物的XX”,实名认证人是 “郑某”,支付宝账户为“XXXX@163.com”。
2、郑某生前未立遗嘱、也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其他任何方式处分该淘宝店铺的经营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郑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其配偶、子女、父母。郑某生前与甲方王某为原配夫妻关系。郑某生前与王某只有一独生子,即乙方郑某子,除此之外郑某没有收养子女或养孙子女,也没有去世过的子女或继子女。郑某的父母郑某父、郑某母分别于二〇一二年和二〇〇三年死亡。故郑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王某、郑某子二人。
二、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将上述淘宝店铺的实名认证人变更为甲方王某。
2、本协议签订后由甲方王某对该淘宝店铺进行经营、管理、收益、承担相应的责任。
3、乙方自本协议签订后不对该淘宝店铺的经营权等所有权利主张任何权利。
4、本协议签订后由甲方根据淘宝平台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及规则向淘宝平台经营者主张继受上述淘宝店铺的经营权利,乙方对淘宝平台经营者不主张任何权利,不提出任何权利要求。
5、原店铺经营权人郑某在该淘宝店铺过户前已经参加的各类淘宝服务及签署的各类服务协议,甲方作为店铺继受人一并承接。
6、甲乙双方不因本约定要求对方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三、双方承诺
1、本协议约定内容未规避法律义务,否则甲乙双方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本协议完全符合淘宝平台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及规则,否则甲乙双方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3、甲乙双方承诺未隐瞒该淘宝店铺继受的相关权利人,并完全符合淘宝平台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否则甲乙双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此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应相互信守,不得违约。
5、本协议一经淘宝平台经营者接受,即形成上述淘宝店铺经营权变更的依据,未经淘宝平台经营者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单方解除或者协议解除本协议。
甲方: 乙方:
二〇一X年XX月XX日
附2:
公证书
(201X)XXXX公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甲方:王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郑某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产分割协议
申请人甲乙双方王某、郑某子因淘宝店铺经营权的归属于二〇一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据申请人称,二人分别是死者郑某的妻子和儿子,郑某已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死亡,生前在淘宝网实名认证一网店,店铺名为“青岛双星名人皮鞋有限公司XX”,郑某也即是该网店的经营权人,但实际是王某、郑某子和郑某共同经营。由于淘宝平台经营者每年均对网店的经营权人进行审核,现郑某已经死亡,申请人称根据淘宝网的规则可以进行过世过户,故向本处申办公证并要求将王某变更为新的实名认证人。并提供以下主要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申请人王某与郑某的结婚证;
三、计划生育光荣证;
四、蚌埠XX医院普外科出具的郑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五、蚌埠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郑某父、郑某母的《死亡证明》;
六、网页打印件六份。
经审查,在淘宝网店注册生成过程,淘宝平台经营者提供网络服务,并经注册人同意淘宝平台经营者制定的规则,才可以注册成功并建立自己的网店。本处经审查认为,淘宝网店注册协议中包括“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淘宝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由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共同缔结,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等内容。现淘宝平台经营者既已提供过世过户的途径并可参照法定继承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规定,公证处认定淘宝网店经营权作为合同的履行内容可以由继承人承继并享有。本处认为以上公证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于同日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代拟《遗产分割协议》文本并办理公证。本公证员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
本公证员就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对《遗产分割协议》中“事实陈述”部分涉及事实认定的内容依法进行了核实。通过审查王某提供材料及调取档案材料,本处确认郑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申请人王某、郑某子。通过王某操作本处电脑登陆互联网核实淘宝店铺相关内容以及本处派员从蚌埠市公安局XX派出所核实郑某的相关信息,本处确认郑某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蚌埠市因病死亡,郑某生前为网址为“http://XX.taobao.com ”的淘宝店铺的经营权利人,支付宝账户为“XXXX@163.com”。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遗产分割协议》,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对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内容均表示同意,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
一、王某、郑某子于二〇一X年XX月XX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遗产分割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二、根据王某、郑某子该协议约定,上述淘宝店铺应变更至甲方王某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