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 夫妻共有 商口房
不动产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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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7日
李某某(男)与王某某(女)来到我处,称其拟将其名下共同所有的房产出售给张某某(男),申请办理不动产买卖合同公证。
不动产买卖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房屋买卖合同中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只要满足双方主体资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以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即被认为是有效的。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那些必须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只有公证后方能发生效力,否则无效。而不需要公证就能生效的法律行为,通过公证过后,具有更强的证据力,但并不代表着公证赋予了其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便是属于这种类型。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是否公证影响,但公证过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更强的证据力,法院一般予以直接采用。
经公证员调查,李某某(男)与配偶王某某(女)(原配夫妻)于一九七五年三月二十五日结婚,婚后购买了一处共同所有的商品房,买方张某某(男)一九七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出生,从符合法定婚龄至今未婚。
公证员了解上述情况后,依法向出卖方李某某(男)、王某某(女)、买受方张某兴(男)详细告知了法律中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告知了房屋合同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向李某某(男)、王某某(女)详细询问,其购买房产的购买时间、房屋是否确权、房产是否有抵押、查封、扣押等限制房产处分权的情况;其李某某(男)与配偶王某某(女)的结婚时间、是否有婚前或夫妻财产约定等,并根据法律规定着重告知:1、上述房产系其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未经房产共有人同意不可一人擅自转让他人;2、买受方张某某(男)从符合法定婚龄至今未婚,购房后张某某(男)是否确权为个人所有;3、双方对合同项下不动产状况、是否结清售房款、结款方式、何时腾房、有无拖欠费用无异议;4、收到公证书后应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要求当事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卖方李某某(男)、王某某(女)、买受方张某某(男)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
二、李某某(男)、王某某(女)的有效夫妻关系证明;
三、买受方张某某(男)从符合法定婚龄至今未婚证明。
上述证明材料齐全后,公证员对房产情况进行查询,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逐一认真核查,经公证员现场监督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房产是李某某(男)、王某某(女)夫妻共同所有的合法财产、办证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经公证处主任审批后,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8)抚证民字第5085号
申请人:
甲方(卖方):李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XXXXXXXXXXXXXX,住址:辽宁省抚顺市XX区XX路XX号。
乙方(买方):张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XXXXXXXXXXXXXX,住址:辽宁省抚顺市XX区XX街XX号楼XX单元XX号。
公证事项:不动产买卖合同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甲方转让的房屋座落在抚顺开发区XX路XX地块XX号,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甲方对该房屋持有抚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产管理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证号:抚开房权证XX字第GXXXXXXXXXXXXXX号)。甲方承诺该房屋至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无转让、抵押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登记记录,共有人王某某对该房屋转让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该房屋可依法转让。
甲、乙双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以人民币XX万元整将上述房屋转让给乙方(抚顺市地方税务局核定价格为人民币XX万XX仟XX佰XX拾XX元整),房价款在订立合同时已付清。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房屋交付日期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以上事实,兹证明李某某与张某某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在抚顺市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捺手印属实。
该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捺手印并经抚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发区分中心登记后生效。
该房产所有权为张某某个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抚顺市公证处
公证员 王玉松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