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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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援助
受援人王秀青、王乐系母女二人,属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庙壕村村民,1994年受援人王秀青与其已故丈夫王富强登记结婚,当时由于结婚其将户口迁入龙口镇韩家塔村神树坪社,1996年受援人王乐出生,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以受援人王乐的祖父王三仁为户主,承包了包括二受援人在内8人的耕地、林地、五荒地,期间,受援人祖父将承包的土地分别划片分给了二儿子及受援人的父亲经营,其中将4片不同地名的地块分给了受援人王乐父母进行经营治理;五荒土地家庭内部并没有分配。2001年受援人王秀青的丈夫不幸去世,2005年受援人王秀青领着女儿王乐改嫁到沙圪堵镇庙壕村,在庙壕村并没有承包到土地。2017年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各乡镇进行土地确权,本应当将受援人经营的土地确认在受援人名下,但是受援人王乐的祖母由于受援人王秀青改嫁,不同意将承包的土地确认在二受援人的名下,受援人王秀青多次与婆婆协商未果,二受援人无奈提起土地仲裁,要求确认承包经营权。
2017年11月21日二受援人在很无助的情况下找到了准格尔旗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当时接待受援人的是张律师,通过张律师仔细的询问,了解到,在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以受援人王乐的祖父为户主承包的土地是8个人的土地,二受援人也在其户内,按照当时承包的政策,二受援人都承包到了土地,二受援人当时都符合承包土地的资格,虽然二受援人因再婚将户口迁出本村,但是二受援人新落户到的村社并未给二受援人再行承包土地。援助律师了解情况后,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当即为受援人书写了土地仲裁申请书要求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为其立了案,通过代理人与仲裁员沟通、交流;审理期间,仲裁员深入二受援人所承包土地的村子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并且向当时参与二轮土地承包的社长及相关知情人员做了调查笔录,最终确定二受援人应当在该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仲裁庭庭审理,最终裁决二受援人对其过去承包经营的土地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目前本案涉及的土地已经经乡人民政府确权确认在二受援人名下。
目前,出嫁、离婚或丧偶的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工作中存在的比较复杂的问题,本案属于一起典型的出嫁、离婚或丧偶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问题,特别是针对离异、丧偶妇女户口迁入其他村后,未新取得承包地时,在原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还享有原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由此可见,首先,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是以“户”为单位的,“户”内成员只有因死亡或另外取得承包地时,承包经营权才消灭,否则该成员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是受法律保护的;其次,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因为外嫁、离婚或丧偶的原因而当然丧失,如果妇女在新的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其仍享有原家庭户项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是农民的生产、生活来源,农村妇女,更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