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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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外国人;刑事案件;危险驾驶
MOMO系浙江省宁波工程学院一名在读留学生,喀麦隆国籍。2016年9月1日凌晨2时15分,MOMO在宁波外滩的酒吧饮酒后,驾驶“酷车一族东方31539”二轮电动车并搭载其女朋友行驶至东昌路某公司附近时,与中心隔离护栏相刮擦,造成MOMO倒地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江北大队民警发现MOMO有酒后驾驶嫌疑,经抽血检验,MOMO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mg/100ml。经鉴定,MOMO所驾驶的“酷车一族东方31539”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且系无证驾驶,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MOMO被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予以逮捕,并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由于MOMO是外国人,系在校大学生,无经济收入。2017年4月,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通知宁波市海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MOMO提供辩护。宁波市海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贤超为MOMO涉嫌危险驾驶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前往宁波市看守所会见MOMO,MOMO只能用简单的中文与承办律师进行沟通,因语言障碍,无法与承办律师进行案件情况交流。会见后,承办律师将此情况及时反馈,宁波市海曙区法律援助中心为MOMO聘请了英语翻译。随后,承办律师与英语翻译一同前往宁波市看守所再次会见MOMO。MOMO表示其周围有很多人骑着与其相同或相似款型的电动二轮车,为什么别人没有被羁押,而自己被羁押,甚至还要受到惩罚。同时,MOMO表示其非常担心宁波工程学院是否会继续接纳他,让其回校完成学业。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承办律师不仅要运用法律知识为MOMO尽心辩护,还要能够深入浅出地解释中国法律,解除MOMO种种猜疑和不理解,使其能够心甘情愿地接受惩罚。同时,承办律师还要积极与MOMO就读的宁波工程学院进行沟通,为其争取继续完成学业的机会。
办案过程中,承办律师多方奔走,为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尽心尽责。办案律师前后两次前往宁波工程学院与学院老师沟通,了解到校方因MOMO涉嫌刑事犯罪已对其作出了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后,告知其领导MOMO犯罪情节较轻微、不被判处实刑可能性较大,对于其学业的完成影响相对较小,恳请从人性化角度出发,保留其学籍。学院老师在了解整体案情后,本着教育树人的理念,表示如果MOMO免于刑事处罚,并承诺保证不再违法乱纪,学校可以保留其学籍。承办律师多次与办案法官进行沟通,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将在学校沟通期间了解到的情况向法官反映,告知法官被告人的判决结果与其学业及人生直接挂钩,请求法院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良好等情节,对其从宽处理。
在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MOMO所有的“酷车一族东方31539”二轮电动车,系超标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MOMO与其他普通公民一样,并不知道其所骑车辆系机动车,其非故意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主观恶性很小;2.MOMO的危险驾驶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3.MOMO到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自己行为表达深切悔意,悔罪态度非常好,可以从轻处罚;4.MOMO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成绩优秀,无违法乱纪行为,且曾在2015年获得宁波市政府优秀来华留学生奖学金,其系初犯、偶犯,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所述,承办律师建议对MOMO免予刑事处罚。
2017年4月21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危险驾驶罪给予MOMO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援助律师和办案法官都没有机械办案,均从寻找真正适合MOMO的刑罚措施和矫正方法出发,以保证MOMO既受到应有的惩罚,预防其再实施犯罪行为,又不会彻底改变MOMO的人生道路,使其陷入进退维谷之境地。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既体现了中国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中国法律的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