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提出合理意见 犯罪嫌疑人放弃认罪认罚仍获轻判

刑事案件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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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认罪认罚 强奸 证据存疑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受援人薛某某女友张某同学杜某从南京来济南,二女晚上吃饭时邀请受援人到场,期间三人均喝了酒。饭后二女开房住宿,受援人携带二女手包因买水而晚几分钟到宾馆,发现杜某仅披浴巾。受援人随后跟张某离开宾馆回到张某住处。晚12时许,受援人来到宾馆敲杜某房门,初未开门,受援人离开,走出五六米时,杜某开门,二人在房间内发生性关系。二人共在房间内呆了约二小时,期间杜某一直掌握自己的手机,期间未报警。受援人离开后,因将充电器遗落在宾馆,遂又返回,此时敲门不开,房间在二楼,受援人自窗入室。杜某自称惊惧,遂报警。报警第二天,杜某来派出所撤销案件,未见到承办民警。于是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同时录视频一段,内容同书面证明。杜某返回南京后,主动加上受援人微信,聊天内容多有关心之处,同时也有与受援人的多条短信聊天记录。

【承办过程】

承办人是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自愿认罪认罚的相关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师。

受援人薛某某,21岁,因涉嫌强奸被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因其年轻且文化程度很低,其误认为只要与异性发生了性关系,即为强奸,于是在急于离开看守所去监狱服刑的心理支配下,向检察院提出认罪认罚要求从宽处理。承办人在办理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时,在看守所见到了受援人。在讯问过程中,承办人了解到:所谓被害人,在案发过程中,极可能没有违背其意志。如此,则有可能罪名不能成立。从现实的角度看,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三年半到四年半,即使无罪辩护不成功,其量刑也极可能不会高于量刑建议。承办人陈明利害后,受援人决定接受律师意见,不再认罪认罚。受援人父母早已离异,其自小跟随父亲生活,但其父常年有病,家庭经济十分拮据。其母亲对此不闻不问。为此,承办人建议其家属申请法律援助。

本案的程序意义:本案中,为了查清案情,承办人申请人民法院,要求被害人杜某和证人张某出庭。法庭支持了承办人的请求。在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和证人出庭的情况并不多见。在此,承办人要给市中区人民法院的吕青即本案的审判长点赞。抛开案件结果,法官的勇气及对法律和事实的负责态度,均彰显着中国法治的进步。被害人和证人的出庭,有助于厘清本案的事实,也是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司法改革的具体体现。

本案的证据问题:本案中对受援人非常有利的证据未被采纳,法庭以杜某的当庭陈述为主,否定了此前与之相反的证明。同时,本案中的许多合理怀疑,也未能排除。在对证据的采纳方面,辩护律师持保留态度。

【承办结果】

本案的现实意义:从结果上来说,受援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三年半到四年半。因受援人未认罪,公诉人当庭的量刑建议是四年至五年。在受援人未认罪的情况下,获得了一个比认罪更轻的结果。对此,受援人及其家属,都表示十分满意。受援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刑事案件,程序意义上的收获更多一些。承办律师庭前为此案作了大量的工作,在本案的证据存疑情况下,能为受援人争取到一个其满意的结果。在最大限度上保障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系由承办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发现,本案的成功办理,生动地体现了律师的价值,更突出了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中提供法律援助的必要性。当事人对承办律师富有成效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也在本案中落到了实处,社会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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