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黄某抢劫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刑事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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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未成年人;抢劫罪;法律援助

2014年8月2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到山西省石楼县原计生办的二楼找朋友,路过被害人薛某某家中时,见薛家只有两个小女孩在家,遂产生入室盗窃的意图。进入室内后,被告人黄某向两个女孩询问家长去向,当得到家长去了外地后,黄某便说:“你们给我找上1元钱。”云某(8岁)就去找钱,但未找到。被告人黄某开始在衣架上挂的钱包内翻找现金,找出一些零钱之后从中拿了1元钱,后又在衣柜等处翻找,均未找到钱物。期间,玲某(4岁)由于害怕往屋外跑,被告人黄某用手将其口捂住,拉回家中,致使玲某口腔黏膜损伤,两个小女孩不敢反抗躲到床角边。黄某作案后逃离现场,次日在其家中被警方抓获。经山西省石楼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玲某口腔黏膜损伤系钝挫伤形成,构成轻微伤。

石楼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石楼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石楼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一审判决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黄某不服,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5年4月9日,吕梁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抢劫案的被告人黄某指定律师出庭的通知函。因涉及未成年人,吕梁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指派擅长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任翠翠为其出庭辩护。

任律师在接受指派后,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先后几次会见了被告人,并陪同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方协调沟通民事赔偿事宜,任律师在开庭时从两方面提出了被告人黄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一方面被告人黄某的行为仅是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首先,黄某主观上虽然有盗窃的故意,但只拿了1元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1000元至3000元以上为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即盗窃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才能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故黄某的行为未达到构成盗窃罪的客观要求。加之,黄某系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对作出的盗窃、抢夺等行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其次,黄某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的主体,故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论处。”从这条不难看出,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而这三罪的主体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必须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而黄某不符合主体的年龄要件。同时,黄某系未成年人,应适用有关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由于抢劫罪系处罚较重的罪行,也为了加大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对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主体,在有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有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时,不构成转化型抢劫,但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因此,构成转化抢劫罪的主体只能是十六周岁以上的行为人。且依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参照此规定,即使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属转化型抢劫,若情节轻微的,仍然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依据我国刑法“举重以明轻”的原则,黄某导致被害人轻微伤,情节轻微,更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另一方面,关于量刑方面,黄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具有坦白情节,真诚悔罪。

最终,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免于刑事处罚。

本案辩护律师在庭审时,将法律规定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相结合,既要考虑一个未成年孩子的成长,也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辩护。就如同她最终的辩护意见所说,黄某刚满十四周岁,这是一个浮躁、叛逆的青春期,容易做出格的事,因为一个可笑的动机,加上无知的行为,造成了一个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无论是给受害人还是其家人都造成了伤害,但作为一个年仅十四周岁的孩子,他具有极强的可塑性,我们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本意和宗旨来处罚,给黄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踏入校园的机会。这个案件彰显了法律援助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基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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