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对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刑事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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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援助;指定辩护

2017年5月17日17时20分许,刘某(另案处理)与王某二人酒后回家途中,经过渭源县城观景桥附近时,碰见付某某(男,17岁)等人,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打,刘某便叫来其兄弟刘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叫来付某某的朋友陆某来劝阻付某某,后刘某与陆某又发生争吵并撕打,之后刘某某约陆某、付某某等人次日19时在清源镇北关村的后山上解决该矛盾。2017年5月18日18时许,刘某、刘某某纠集朋友王某、张某等十余人赶赴清源镇北关村的后山上与陆某见面,并折了五六根木棒准备打架时使用,此时陆某与付某某及朋友也赶往北关村的后山上,陆某在去北关村后山的过程中到渭源县城一家五金店内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并用胶带在水果刀顶端2-3cm处绕了胶带。随后双方在清源镇北关村后山见面,双方简单协商后决定由付某某与刘某单挑互殴解决矛盾,但刘某打不过付某某被压倒在地,接着刘某一方十余人上前围殴付某某(除刘某某),陆某看到十多人围殴付某某后准备上前帮忙,刘某某见状称如果陆某动手他便也要对陆某动手,陆某便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自己身上连戳两刀,并称其欠刘某某的人情已经还上了,后陆某受伤被送往医院。经鉴定,陆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17年5月19日付某某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6日移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付某某生于2000年,犯罪时未满18周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为其指定辩护人。2017年8月18日,渭源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渭源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后为付某某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甘肃声达律师事务所焦律师办理此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件材料,并和付某某的家人取得联系,约见了付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在详细了解了付某某的实际情况后,依法会见了付某某。会见中付某某将自己的犯罪经过及当时的犯罪动机等一一向律师做了叙述。

在对本案的基本情况有了一个较为客观、全面的认识后,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承办律师提出了自己的辩护观点:  

代理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付某某的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在此基础上,依法为付某某作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付某某生于2000年,年仅17岁,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作为未成年人,而且是一名职业中专的在校生,其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完全明辨是非,对于聚众斗殴的犯罪后果也缺乏足够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付某某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付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也没有受到过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一直表现良好。且是本案中年龄相对较小的,刚过十七岁,易于改造和挽救。

三、付某某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作案的全部事买,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有悔罪和坦白情节。从口供中可以看出,付某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付某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

结合本案买际情况,付某某是一名年仅17岁未走出校园的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对法律的认识不足,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所以,代理律师建议检察院对付某某作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让其早日回归社会,以感受到社会的关爱。

检察院认为,付某某出于私仇而纠集多人成帮接伙打架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付某某作案时系末成年人、在校学生,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检察院就是否对付某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听取了公安机关、付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公安机关、付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付某某附条件不起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由于青少年法制观念淡薄,导致了走上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内部到外部,从心理到环境,从主观到客观,是家庭、学校、社会和个人各个方面的影响结果。承办律师从细节入手,认真阅读案卷,深入分析案情,充分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援助,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刑罚,最大程度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对法律、法规知之不多,对于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有时并不了解,在一定的条件下实施了犯罪还不以为然,所以要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学校、家庭要纠正教育指导思想的偏差、切实把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放在重要位置,要把预防犯罪作为法制教育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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