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

民事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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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民事案件 抚养权

 

刘某,女,199012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户县某镇某村,重度抑郁症、重度强迫症患者。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于201410月开始同居,同居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争吵。后原告于2016122日生下一子,尚未取名,孩子出生后原告便和孩子回到自己家生活至今。原告之前有过一段婚姻,并且生有一子刘某,现年五周岁,一直由原告抚养。由于原告患病无生活来源,一直靠父母接济,实在无法再抚养一个孩子。原告曾找到被告协商,但被告一直拒绝抚养孩子。现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并无和好可能。原告刘某及家人来到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援助中心当即指派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许翰律师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许律师及时与刘某进行了谈话,在充分了解事实后,针对其诉求为其起草了民事起诉状,并参与了立案过程,在开庭前及时与办案法官进行了沟通和意见交换。办案法官告知许律师,被告不认可孩子是他亲生的,并认为是原告与其他人所生,但当法官告知被告是否申请亲子鉴定时,被告又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至此本案便出现了僵局。在第一次庭审中,被告方的代理人认为原告应承担亲子关系的举证责任,但原告表示自己无力支付鉴定费,因本案缺乏关键证据,只能暂时休庭。庭后由许律师和办案法官多次对原告进行疏导,原告最终同意申请亲子鉴定,于是援助律师及时向法庭提交了亲子鉴定申请书,并由原告方先行垫付了3000元鉴定费。一个月后,法庭将《鉴定意见书》分别送达了双方当事人,当被告收到该结论后,瞬间感到无地自容。在第二次庭审中,被告虽表示自己也可抚养这个孩子,但又以自己年龄轻、无固定工作、不能更好的照顾孩子为由,再次推脱抚养孩子事宜。援助律师许翰当庭提交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又提交了一份五年前的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五年前与他人同居生有一子刘某,已经5周岁,法院判决由原告抚养;另外又提交了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的一系列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等,证明原告患有重度抑郁症、重度强迫症、中度癫痫,以上症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

援助律师认为:孩子归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具体原因如下:

()自孩子李某某出生后原告便患上了抑郁症,原告曾多次前往户县甘亭卫生院及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接受检查治疗。原告的病情经多方诊断后均确诊为癫痫、重度抑郁、重度强迫及焦虑等症,具体临床表现为心情压抑、兴趣减退、感到无助无望、怀疑自己能力、经常感到恐慌、难以集中注意力、食欲减退体重减轻,并经常有自责自罪或自杀的想法和念头。完全符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情形,原告非常担心自己病发时会伤害孩子。从上述情况考虑,孩子李某某确实不能再由原告来抚养。

()原告一直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自从第二个孩子李某某出生后更无时间精力找工作,所以一直靠自己的父母接济度日至今。从客观实际出发,原告无法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及教育环境。

(三)原告于2011131日就已经生育了一个孩子刘某,现在由原告一人抚养,至今已经到了上学年龄。原告患上抑郁等症后,原告的父母为了孩子安全考虑,尽可能不让原告接近孩子,只能由原告的母亲每天亲自接送其上下学,并为其辅导功课。如果孩子李某某还继续由原告抚养的话,不仅不能健康成长,更不能接受良好的教育,甚至连最基本的人身安全也无法保证。结合以上情况,孩子李某某只能由被告进行抚养。

(四)从情理出发,原告年仅25周岁,今后必然再次面临谈婚论嫁等事宜,从本地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如果两个孩子均由原告抚养的话,届时必然很难再与他人组成家庭。

(五)因在第一次的庭审中被告方明确表示不同意抚养孩子李某某,否认其与孩子李某某的亲子关系,而且还不申请亲子鉴定,故只能由原告方申请亲子鉴定。现鉴定结论已出,被告李某确系李某某的生父,所以本次鉴定的3000元鉴定费应由被告李某承担。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原告的实际情况可知,原告确实无法再抚养李某某。援助律师认为:法庭应依法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被告,被告也应承担起法定的抚养义务。

办案法官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以及当庭提交的证据综合认定,认为按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孩子的抚养权应归于被告李某。原告应每月向孩子支付300元抚养费,本案诉讼费300元、鉴定费3000元均由被告承担。本判决送达并生效后,被告找到援助律师许翰要求原告配合他去给孩子办理户籍。因办理户籍所需的材料较多,且双方都需要提供材料,于是援助律师又多次联系原告,希望其能积极配合。但原告表示因被告态度恶劣,自己不愿配合,无奈之下援助律师又联系被告,讲明利害关系后,希望被告能缓和态度。在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双方终于在户籍室门前集合,共同为孩子办理了户籍登记。作为援助律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援助律师在案件办结后协调双方孩子户籍事宜的辛勤付出也得到了原、被告双方的好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孩子到底有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今后的成长,以及抚养费的数额问题,针对争议焦点,双方代理人均发表了各自的观点。最终法院认为应将抚养权判给被告,原告应每月向孩子支付300元抚养费;本案诉讼费300元、鉴定费3000元均由被告承担,因上述费用原告均已预交,现将上述3300元折抵成11个月的抚养费。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书生效后,在援助律师的多次协调下最终将孩子送至被告家中,并且为孩子办理了户籍登记。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抑郁症患者伸出援助之手,援助律师敬业奉献、辛勤付出,使该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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