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意识太淡薄 失火烧山获刑罚

以案释法;失火罪;法治宣传

黔乾律师事务所

2017年4月10日9时许,余某某在兴仁县屯脚镇铜鼓村下寨组自家地里烧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为灾,将兴仁县屯脚镇铜鼓村下寨组小地名翁哥凹、了波(布依语)等处林木烧毁。经鉴定,被火灾烧毁林地面积63.57公顷(其中防护林52.22公顷,用材林11.35公顷),受灾林木蓄积2910立方米,被烧毁树种为桦木、松树、杉木及杉木幼林。

兴仁县人民法院函告兴仁县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指派律师担任余某某的辩护人,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予以承办此案,并将此案指派给司法局杜再金律师承办。受理该案后,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当事人余某某,并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对案件性质进行了深入分析。 承办人员通过查阅有关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此案确实属于刑事案件。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并出具了证据清单,于2017年7月22日在兴仁县屯脚镇公开审理本案。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2日依法作出(2017)黔2322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余某某犯失火罪有期徒刑三年。

(一)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案中余某某在自家地里烧杂草,却不慎引发森林为灾,将附近多处林木烧毁,主观上存在过失,构成失火罪。

(二)失火罪与放火罪的区分。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三)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按照法律规定,失火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区分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处理时,首先要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失火事件的发生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次,要查明损失的大小。火灾的发生虽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由于及时扑灭而没有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的损失轻微的,也不构成失火罪,可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或者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本案中,余某某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被火灾烧毁林地面积63.57公顷,受灾林木蓄积2910立方米,被烧毁树种为桦木、松树、杉木及杉木幼林。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认定为失火罪。

余某某失火罪一案经兴仁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兴仁县屯脚镇公开审理,当日正值赶集日,为当地百姓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并且兴仁电视台对此案进行了报道。此案看似是一个失火案件,但是与农民的法治意识淡薄有关,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他们广泛缺乏防范意识,本以为只是在自家地里烧杂草,却不小心引发火灾,造成多面积受损。一个不经意的行为,不仅让自己受到了惩罚,而且还给他人和国家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此案突显了我国农村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条件相对滞后,教育受限,多数农民缺乏基础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提高全民法律素养、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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