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分割

遗产继承 以案释法 案例

包头市东河区司法局

2017年初王秀英老人委托其女儿和女婿来到天骄司法所咨询相关遗产继承与子女赡养的相关问题。司法所联系天骄街道二里半社区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并与社区工作人员及王秀英的女儿和女婿到拆迁办了解相关的政策和规定。在了解到实际情况后为其联系法律援助中心,代其向法院递交诉状将王秀英老人的五个继子女起诉。

王秀英与马文弼1986年同居生活,与1991329日登记结婚,马文弼婚前育有五个子女。在1993年和2002年共同翻建和办理了东河区北二里半二街107号院内南房的产权证书。2015年阳历115日马文弼去世,王秀英因生活无依,被送往养老院生活。2015年东河区二里半北街107号房产面临拆迁,王秀英与其五个继子女因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产生分歧。

东河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诉争的位于东河区北二里二街107号正房56平米和南房47.47平米房产共计两套,共计103.47,被继承人马文弼继承一半加一半的七分之一,即59.13平米,各被告分别继承7.39平米;

二、被继承人马文弼继承的59.13平米的房产作为遗产,原告王秀英继承一半加一半的七分之一,即33.79平米,各被告分别继承4.22平米

东河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诉争的位于东河区北二里二街107号正房56平米和南房47.47平米房产两套是本案被继承人马某某与其亡妻的共同财产,因马某某亡妻去世后未发生继承,故应先由马某某及其子女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被告马跃勇抗辩诉争南房有其一半的权利,因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被告马某云、马某荣、马某茹、马某强抗辩其父生前给原告24000元补偿金,不应该再继承房子,该抗辩理由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周某明确表示不放弃继承,故其享有其母马某云两次的代位继承权。

判决如下:

诉争的位于东河区北二里二街107号正房56平米和南房47.47平米房产共计两套,共计103.47,被继承人马某某继承一半加一半的七分之一,即59.13平米,各被告分别继承7.39平米;

被继承人马某某继承的59.13平米的房产作为遗产,原告王某某继承一半加一半的七分之一,即33.79平米,各被告分别继承4.22平米;

本案中所有继承关系中,所有被继承人均未立遗嘱,也无遗赠关系的产生,所以在所有继承关系中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的适用条款分配所有被继承人的遗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本案中存在两次继承关系,一是马某某其亡妻死亡时,马某某与其子女开始继承其亡妻的个人财产。二是马某某死亡时,王某某与马某某其子女继承马某某的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继承的个人财产是位于东河区北二里二街107号正房56平米和南房47.47平米房产共计两套房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案中因马某某亡妻去世后未发生继承,故应先由马某某及其子女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而继承人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均可继承马某某亡妻的遗产。

在马某某死亡时,王某某与马某某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马某某的个人财产,此次继承中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同时根据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周某母亲为马某某与其亡妻的女儿,但在继承遗产时已经死亡,因此周某享有其母马爱云两次继承的代位继承权。先后共继承位于东河区北二里二街107号正房56平米和南房47.47平米房产共计两套房屋其中的11.61平米。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在本案中马某某亡妻死亡时,所有房屋在马某某本人分割一半后,进行继承关系,马某某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任然可以继承其亡妻所占一半份额的房屋的七分之一,共继承一半加一半的七分之一,即59.13平米,其他继承人分别继承7.39平米。

在马某某继承的59.13平米的房屋作为遗产,王某某作为其妻子可继承一半加一半的七分之一,及33.79,其他继承人分别继承4.22平米。

在按照本案例中首先产生继承关系,为马某某亡妻去世时,马某某与其子女继承亡妻遗产,且马某某与其子女只能继承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亡妻的的一部分,马某某与其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顾在此次继承关系中平分其亡妻的遗产。

第二次继承关系产生在马某某去世时,因王某某已与马某某结婚,为法定的夫妻关系因此马某某之前的财产和继承亡妻的遗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处置,因此王某某在此次继承关系中与马某某平分其名下房产并与其子女共同继承属于马某某的房产。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例中共发生了两次继承,在继承关系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关系是平等的,也就是亡者的配偶、子女及父母将平分亡者的财产,且不与第二顺序继承人及第三顺序继承人继承。同时,在继承关系发生之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只继承属于本人的一部分,且配偶在分割财产后并不影响其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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