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贾某某强奸案中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以案释法、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保护

临沂市司法局

2020年,贾某(男,16岁结识被害人姚某(女,13岁,两人交往后便确定了“恋爱”关系,期间多次在贾某某家中发生性关系。2021年3月20日,被害人姚某报警。

 

由于贾某某系未成年人,且未委托辩护律师,沂南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两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通过约见被告人及其监护人和询问、调查等程序,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系初犯,且无违法犯罪前科,向法院提交了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沂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贾某某已满16周岁,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最终判决贾某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一)贾某某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下调,由14岁降到12岁。修改后的《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发生时,贾某某已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并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根据《刑法》第17条第四款“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应当对贾某某从轻处罚。

(二)与不满14岁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认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并不以幼女本人是否同意和自愿为判断标准,因为我国刑法认定不满14周岁的幼女对发生性行为的同意在法律上无效。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为幼女。这里的明知包括应当知道、明确知道或者可能知道对方为幼女的情形。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但行为人若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贾某某供述其与被害人姚某某是恋爱关系,对姚某某的年龄、家庭情况都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足以认定其已构成法律规定的“明知”,而其依然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所以不论姚某某是否自愿,均应当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三)对于未成年人犯强奸罪应当如何量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公安、司法人员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教育他们认清自己所犯的错误和罪行及其严重性、危害性,唤醒他们的悔罪意识和忏悔心理,教育他们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重新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其中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少基准刑的10%-50%。      

本案中,承办律师认为该案存在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一是贾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二是贾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是贾某某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除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外,还通过增加或修改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特殊人员职责等犯罪情节,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立法和司法保护。一是修改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对“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是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读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迪究刑事责任。三是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包括:県褒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褒儿童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综合成长环境、生理健康特点、思想道德状况等变化,性犯罪逐渐呈现低龄化趋势,严重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和家庭社会的未来。本案也暴露出未成年人两性教育、法治教育和法律素养等方面的问题。

处于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生理发育逐渐完全,性心理开始成熟,对性极为好奇和冲动。但由于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认知能力、知识结构、人生阅历等方面都尚未成熟,性教育的缺失、法律知识的淡薄导致许多青少年男女不知道在两性生活中如何保护自己,只贪图肉体上的享乐,未能想到激情后的后果,以及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担后果,有的甚至触犯法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葬送了青春年华和美好未来。

“八五”普法规划提出,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教育引导青少年从小养成尊法守法习惯,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学习宣传,进一步完善政府、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新格局,持续提升青少年法治素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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