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普法、案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河池市宜州区司法局法宣科
黄某是宜州区某中学退休教师,在2001年黄某将其位于宜州区庆远镇山谷路的房改房出让给李某夫妇,双方协议房屋价款为1.5万元。2001年李某夫妇住进该房屋,并于2002年至2004年间分三次付清房款给黄某,2004年李某夫妇与黄某签订了《买卖协议书》。
2013年10月,黄某夫妇以该房屋不是买卖而是借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夫妇返还该房屋。经一、二法院审理,认定双方《买卖协议》合法有效,驳回黄某夫妇的诉讼请求,并判决黄某夫妇协助李某夫妇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黄某夫妇以不服,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广西高院裁定驳回黄某夫妇的再审申请。
然而黄某夫妇未经李某夫妇许可,于2015年12月下旬强行撬门入住该房屋至今。同时,李某夫妇已根据生效裁判文书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由于黄某夫妇一直“赖”住在该屋内,2017年6月,李某夫妇向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黄某夫妇应在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搬离涉案房屋,并将该房屋交由李某夫妇管理使用。
该判决生效后,由于黄某夫妇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李某夫妇根据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某夫妇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多次向黄某夫妇释法析理劝其主动搬离涉案房屋,但黄某夫妇不听劝告,仍以闹、赖等方式拒不配合,妄想法院不可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始终未搬离该房屋。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权威,宜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下午对该案予以强制执行。
到达执行地点,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某夫妇宣读执行命令,执行命令宣读后,黄某夫妇万般阻挠,拒不配合,黄某的儿子则不听劝阻,越过执行现场设置的警戒线妨碍执法。针对黄某夫妇和儿子阻挠执行的违法行为,法院依法对黄某夫妇和其儿子三人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依法带离执行现场。在校区管理方媒体记者的监督下,执行干警认真清点屋内物品,逐一登记在册后,将清点的物品搬离出该房屋。执行法官将房屋交到申请执行人李某夫妇的手中,本案执行完毕。
在执行的过程中,附近观看的群众纷纷为执行行动给予赞扬的说道:“判决书不再是白纸黑字的空文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价格上涨,卖方很可能是因为想获取更高的收益而背弃诚实信用原则,想方设法使用已经签订的协议归于无效而重新要回涉案房屋。但黄某夫妇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1、黄某夫妇对其在宜州区庆远镇山谷路的房改房于2001年出让给李某夫妇,双方对房屋价款协商商定,李某夫妇2001年住进该房屋,并于2002年至2004年间分三次付清房款给黄某夫妇,在付清房款的同进签订了《买卖协议》,而黄某夫妇在相隔十年之久反悔以借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夫妇返还房屋,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情理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的规定。因此,黄某夫妇以不是买卖而是借住的理由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房屋,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2、黄某夫妇未经李某夫妇的同意,私自撬锁进住涉案房屋,已构成侵权。因为黄某夫妇在2004年间已与李某夫妇签订了《买卖协议》,李某夫妇已付清购房款,同时也交付出让房屋,使用权、所有权均归属李某夫妇。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因此,李某夫妇向人民法院起起民事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是符合法律要求和规定的,黄某夫妇强行撬锁进住,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本应自己搬出自动排除妨碍,但黄某夫妇没有自觉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是错上加错。
3、黄某夫妇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通知书时,应在规定的时间自行搬出,但黄某夫妇没有自行搬出。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4、由于黄某夫妇和其儿子在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的依法履行职务中,经执行法警的多次规劝后仍然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故此,黄某夫妇和其儿子在人民法院的执行过程中,以其他方法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法院作出对黄某夫妇和其儿子等三人予以司法拘留的处罚是正确而合法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类社会矛盾的凸现,权利的纷争不断出现。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日渐加重,一些“老赖”户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对于本案的执行完结,彰显了人民法院对于一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老赖”和顽固户已“亮剑”,该案执行完结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风暴微信栏目以:“出让房屋十年后反悔,强占他人房屋,一家三口阻碍执行被拘留”为题对案件进行了发布信息。经网络媒体转载,引发广泛关注。河池市宜州区司法局立即行动,以此案为例,向广大公众阐述有关法律问题,引导群众依法履行义务,不要以耍赖的行为与法律对抗。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充分利用职能,敢于碰硬,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威力,在执行现场给观看的群众一个很好的法治教育,告戒群众要学法、尊法和守法才是解决问题。二是有针对性的运用好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教育宣传。此案就其法律适用而言,涉及民事排除妨碍问题,将整个执行过程呈现给观众,结合案情形象地阐述了民事侵权、合同确认等法律知识。三是通过微信、微博等媒体在普法中的作用,向社会公开执行过程,引导群众在遇到类似纠纷,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案件法律问题进行深层次的解决,向群众及时传播法律知识。通过媒体的宣传,使群众讯速了解案件经过,对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问题有更理性、更深刻的认识,达到不断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效果,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