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人身损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维权
福清市司法局
2017年1月19日10时许,吴某在福清市宏路街道溪下村村口因琐事与王某发生口角,吴谋从附近牛肉摊拿了一把斧头把王某砍伤;吴谋在驾车将王某的一部闽A23S79的小车撞损。王某受伤后,在福清市医院和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进行治伤。伤情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福建明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王某的闽A23S79车辆修理花费4850元。吴谋的犯罪行为给王某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共计344133.12元人民币(详见赔偿清单);另外吴谋在逃跑过程中故意将另一部闽A58R88车辆撞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王某委托福建海江律师事务所翁万銮律师代理本案。王某向律师陈述本案事实经过,翁万銮律师向其解答法律问题,表示王某应得的法律权益后,王某决定全权交由翁万銮律师代理本案。翁万銮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向王某进一步说明维权法律依据、相关证据及法律程序,并将王某各项证据进行整理汇编,如有不足及时告知王某,并向其说明为何及如何采集证据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最大化。综上所述,吴谋故意伤害王某身体健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吴谋刑事责任的同时应责令依法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现王某依法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诉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王某可以向吴谋追究民事赔偿,包括具体如下几种: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5、交通费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6、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7、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8、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11、死亡赔偿金
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12、生活费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13、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也是司法实务中经常发生的案件。纵观本案,双方由于民间纠纷引起肢体冲突,最终演变成刑事案件。其中,王某也具有一定过错,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20%责任,吴某承担80%责任,共计赔偿165832元人民币。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吸取到经验教训,冲动是魔鬼!吴谋和王某本是同村相识,因为民间邻里之间琐事纠纷,导致刑事犯罪的发生。最终吴谋不仅向王某赔偿,还面临五年有期徒刑。而王某自身也身受重伤,留下后遗症,对往后的生活造成极大困难。双方本可以冷静处理,但却没有选择,以致酿成惨案,希望本案例可以对人们引以为戒,遇事冷静处理,礼让一步海阔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