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 领导干部 学法用法
*
领导干部
法律知识讲座
2018.2.3
2月23日,铁岭县政府办邀请市统计局经济师李璐在铁岭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扩大)会议上解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条例,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县政府班子成员,高新区、凡河新区、工业园区常务副主任,各镇(乡场)长,县直各部门主要领导。
会上,李璐分析了在新时代、新高度、新形势、新要求下的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详细讲解了统计法律基本规定、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违法行为和统计法律责任五大内容。重点强调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辽宁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对政府相关部门的统计违法行为都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绝、阻碍统计监督检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第四十九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有统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统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规定:统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对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的统计违法行为都做了哪些处罚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二)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三)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
第四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或者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此次在政府常务会议上学习统计法,说明铁岭县对领导干部对学法用法的重视,既起到了夯实统计数据质量的宣传作用,又发挥了防止统计数据造假的警示作用,为我县今后的经济数据质量打下了坚固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