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新形式 “模拟法庭”进校园

法治宣传 模拟法庭 法律进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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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

模拟法庭

2017年12月5日

2017年12月5日,一场别开生面的“模拟法庭”庭审活动在柳河县红石镇中心校上演。由司法所所长曲明洋带领学生们担任审判长、陪审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和法警等角色,通过真实再现,模拟审判了一起抢劫伤害未成年人案件,给师生们上了一堂鲜活的法治教育课。

本次模拟法庭分为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法庭教育、法庭判决等阶段。在庄严肃穆的庭审现场,同学们惟妙惟肖地表演展示了法律工作人员的认真、严谨、一丝不苟的法律工作态度以及公平、公正的法律工作精神,营造出了法庭严肃、庄重的氛围,让所有在场的旁听人员都真正融入到了整个审判过程中。

本次活动旨在通过组织学生参与、旁听“法庭”的“案件审理”,用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例,以案说法,共同分析犯罪的原因,总结教训,使学生在实践中学法,知法,懂法进而成为守法的公民,也希望通过此次“模拟法庭”活动推动学校法制教育更上一个台阶。


1、法庭纪律有哪些?

答:(1)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4)不准吸烟;(5)移动电话等一律关闭;(6)不得发言、提问;(7)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抢劫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只要行为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入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未成年人涉及的刑事责任年龄相关内容有哪些?

答: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作为“法律进校园”活动的新载体,模拟法庭通过案情分析、角色划分、法律文书准备、预演、正式开庭等环节模拟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仲裁的过程,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了其对法律的认识。使同学们更深刻明了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还意识到未成年犯罪对社会的巨大危害。同时,也加强了自我防范意识,对预防未成年学生违法犯罪,营造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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