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举办“百场法治讲座进乡村”活动

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普法活动;法治讲座;“法律进乡村”;村“两委”;“法律明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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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各区县乡镇村委会(社区)“两委”干部、“法律明白人”和法治宣传骨干

法治讲座培训活动

2016年8月份至年底

为增强村“两委”干部、“法律明白人”法治观念,提高村干部的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加强农村普法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做好基层群众法治宣传教育工作,2016年8月,安徽省黄山市委组织部、黄山市农委、黄山市民政局、黄山市司法局联合举办“百场法治讲座进乡村”活动。

活动采取五个步骤:一是制定方案,广泛征集意见。制定活动方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基层司法所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来自各个区县共13个基层司法所的意见建议。二是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区县以乡镇为单位开展法治讲座培训活动。三是深入基层,实地督导检查。市法宣办成立督查组,多次前往乡镇督查指导活动开展情况,针对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协调。四是加大宣传,营造法治氛围。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对各区县报送的相关信息进行专题报道,及时总结经验和好的做法进行推广宣传。五是纳入考核,确保任务目标完成。发布任务分解表,要求各区县将“百场法治讲座进乡村”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

(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

1.如何办理农村土地流转?

(1)“提出申请”

(2)审核、登记

(3)流转价格评估

(4)信息发布

(5)自愿协商

(6)签订合同

(7)鉴证、归档

(三)关于农村土地征用的相关问题

1.什么叫土地征用?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土地等。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主要是:行政征收取得的是财产所有权,而行政征用取得的是财产使用权。

2.土地征用有哪些特征?

(1)土地征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用方只能是国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

(2)征用土地具有强制性;

(3)征用土地具有补偿性;

(4)征用土地将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

3.国家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4.我国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包括: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偿费;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

(四)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

1.订婚(婚约)有法律效力吗?由此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如何处理?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婚约是当事人自愿采用的表示或者巩固恋爱关系的方式,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约或订婚没有作任何规定。因此,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婚约订立后,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双方同意解除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就可以解除,只要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解除,无需征得对方同意,更无须办理任何法律上的手续。

对由此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予以妥善解决。恋爱或订婚期间,男女双方自愿互赠的衣物或者游玩的花费等,按赠与处理。但属双方定情信物或者具有家庭纪念意义的财物,一方要求归还的,以归还为妥。

2.没有拿结婚证,“结婚”后“离婚”怎么办?(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问题)

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合法的婚姻可以简单理解为就是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婚姻。但现实中农村存在不少没有拿结婚证就“结婚”(举行婚礼)现象,以致所谓“婚姻”出现问题,不知所措,很多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在这里大家特别需要明确的法律上的有效“结婚”是拿结婚证才算真正合法结婚,而不是举行婚礼就算结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的男女关系结合形成的关系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实婚姻,二是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两性结合。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

我国法律不承认现形事实婚姻,只承认原有事实婚姻。即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3.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共同债务问题

(1)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也就是共同偿还,无论所借债务夫妻一方事先是否知道。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要共同偿还。

(一)针对性强。此次活动根据每个地区的工作重点和当地实际情况开展法治宣传,因地制宜,贴近当地群众生活。例如屯溪区结合棚户区改造重点讲解农村征地、棚改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黄山区结合本地区影响较大的《龙门讲堂》,将法治讲座融入其中,扩大宣传范围;徽州区在培训内容中重点突出法治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的作用,将美丽乡村建设与法治培训相结合。

(二)宣传方式到位且覆盖面广。本次活动的开展是各区县以乡镇为单位,组织普法讲师团成员、法官、检察官、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等主讲人员,采取以案释法、释疑解惑的方式,开展法治讲座培训活动,培养基层干部群众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养,促进基层学法尊法守法用法。

活动从2016年8月份开始至12月底,全市开展法治讲座培训活动累计百场以上,超额完成规定场次,受教育的村委会(社区)“两委”干部、“法律明白人”以及大学生村官达万余人,参训面达到100%。

(三)有力推动“七五”普法工作实践。“百场法治讲座进乡村”是针对基层干部群体的专题讲座。讲座内容主要围绕乡村干部如何用法律保护群众合法利益、化解矛盾纠纷以及如何依法行政、如何运用法治思维治理村务四个方面来授课,通过真实案例,形象生动、通俗易懂地向干部职工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宣讲,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培养了基层干部群众法治观念,对推动基层普法依法治理,促进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的浓厚氛围有着积极的作用,也为加快建设平安和谐乡镇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让尊法尚法意识真正深入民心,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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