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湖南省怀化市芷江县对诈骗罪社区矫正对象徐某依法开展教育帮扶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徐某,男,1981年10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2020年6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
2020年6月23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将该案交付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执行。2020年6月23日,社区矫正对象徐某自行到芷江侗族自治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入矫,芷江侗族自治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为其办理了接收手续,进行了入矫宣告,并委托执行地司法所负责落实其缓刑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可能重新犯罪因素的发现和分析
徐某入矫后,执行地司法所依法为其成立了矫正小组,对其开展了入矫教育、法治教育、个别谈心谈话教育,切实强化了其认罪服管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意识,并通过实地走访考察、矫正小组联络反馈等,对徐某本人及其缓刑考验环境进行了较全面的了解,执行地司法所社区正工作人员发现徐某自入矫后逐渐情绪低迷,甚至出现了悲观厌世的心理,多次表达宁愿到监狱去服八个月的实刑也不愿意进行一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紧急召集矫正小组成员进行研究分析,通过集体讨论,一致认为徐某出现该心理是由家庭经济原因引发:徐某婚后生育小孩2人,妻子无业,家庭所有经济来源由其一人承担,为提升家庭经济,于2020年4月贷款购买了一辆大型货车跑运输,但由于在社区矫正期间,未经批准不能离开芷江侗族自治县,为此徐某另行聘请了一位司机帮忙开车,但这样一来,不但没有挣着钱,还要给司机发放工资,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未能缓解,徐某想要自己开车,因此情绪很不稳定。
二、针对性矫正措施的制定和风险化解
找到问题的根源后,执行地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制定了针对性矫正措施:一是由司法所组织专业人员对徐某进行心理疏导,并协助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二是由司法所深入了解有关情况,并及时报请芷江侗族自治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落实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三是家属和村干部加强对徐某的关注和关怀,缓解其不良情绪;四是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下来后,矫正小组共同做好徐某外出活动的监督。徐某通过司法所和矫正小组的共同开导后,提出了经常跨市县活动申请,并提交了有关证明材料,芷江侗族自治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在征得怀化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的指导意见后,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依规为徐某审批准了为期六个月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并由执行地司法所送达了审批决定和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徐某:1.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进行运输活动,并遵守各地疫情防控各项要求;2.每次外出、返回必须报备;3.到批准外出的市、县活动,要通过电话、实时视频等方式报告活动情况;4.按时进行信息化核查打卡签到;5.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其他监管规定。徐某得知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得到批准,十分开心,不良情绪得到极大缓解。
三、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外出期间的监管教育
在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期间,芷江侗族自治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执法工作人员和执行地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定期对其运输路线进行核查走访,并针对性加强了对徐某的个别化教育矫正工作,强化了对其开展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同时加强了与徐某经常活动的外市县社区矫正机构的沟通衔接,请求协助落实对徐某进行监管和考察,有效强化了对徐某的监督管理。经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徐某的法律意识和矫正意识明显提高,能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同时通过批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保障了其家庭经济来源,让徐某重拾了对生活信心。
【案例注解】
每个社区矫正对象都是一个特殊的个体,可能因为各自自身或家庭或社会等不同原因而产生自卑、低落、悲观厌世等消极情绪和行为偏差。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在工作开展中要注重社区矫正对象个性化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以达到最佳的矫正效果。《社区矫正法》实施后,进一步强调了个别化矫正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保护,对社区矫正机构及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及人员要及时将工作理念从“管得住”向“矫得好”进行转变,在现实工作中,要加强个案分析,充分借助各方力量开展针对性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让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中真正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纠正偏差行为,要疏导社区矫正对象的情绪,引导其理性看待生活困境,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培养其自信心,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