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北京市西城区对社区矫正对象徐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徐某,男,1996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北京市西城区。2017年9月20日因犯放火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22年1月29日止。2018年1月30日,徐某自行到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报到。当日,执行地司法所对其开展了矫正宣告并承担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社区矫正对象家庭环境和个人成长经历
徐某成长在一个特殊的家庭环境,其父母在他成长过程中始终处于缺失状态,在他不到1岁时,就把他独自交由爷爷奶奶抚养。徐某和母亲的来往仅限于每年他的母亲会给他送一两次零食和简单衣物,徐某与母亲也基本没有过任何沟通交流。由于徐某爷爷年岁已高,出于自身原因安全感缺乏,平时基本不让其外出与他人交往,爷孙之间年龄相差60多岁,在情感交流和成长教育方面存在着很深的代沟和隔阂。
在这种特殊家庭长大的徐某基本不懂如何与他人正常交流和交往,就读于北京市某职业院校后,没有等到毕业便辍学在家,进入社会后多次应聘工作都没有成功。求学和找工作的失败经历、异常的家庭关系以及畸形成长环境,使正处于青春期的徐某开始仇视社会,产生了强烈的报复心理。2016年9月再次求职失败后,其用路上捡拾的打火机将北京市西城区某高档写字楼的厕所厕纸点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50元。
(二)徐某接受社区矫正初期行为表现及家庭对其的期望
徐某由于过去特殊的家庭氛围和成长环境,根本不知道如何与他人正常交往,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社交恐惧症。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一次找其开展接收谈话时,徐某神情木讷,存在着非常强的抵触戒备心理,对工作人员的询问爱搭不理或一两个字的简单回复。尤其是徐某在一次例行到司法所进行当面报到时,男扮女装,脑门上贴着“进口商品”四个字,行为怪异,引起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警觉。
针对此情况,司法所及时与徐某的爷爷进行了情况沟通,在司法所的建议下,徐某爷爷带其到北京安定医院进行精神方面病情检查,医院通过全面检查,初步判定徐某具有精神问题,建议立即住院做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可徐某的爷爷却不能接受这个事实,担心会对徐某将来成家结婚造成不良影响。爷爷跟司法所工作人员谈话时表露出,徐某是他这一生的精神寄托,在有生之年最希望的就是看到孙子能对自己笑一下,这么多年徐某一直都处于自我封闭状态,对任何人都没笑过。
(三)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依法开展教育帮扶工作
司法所经过认真分析后认为,徐某在参加社区矫正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能否帮其有效解决,是其能否顺利渡过矫正期并重塑人生的关键所在。因此,司法所根据其实际情况从心理咨询、疾病治疗、就业保障、开展教育等方面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决定从三个方面入手,对其开展教育帮扶工作:
1.开展心理健康和病情治疗指导教育,助其塑造健全人格。针对徐某个人成长环境、缺乏关爱,导致产生心理问题的现实情况,司法所通过与阳光中途之家取得了联系,安排专业心理咨询师每周对徐某进行心理辅导。通过近一年连续的心理咨询与辅导,徐某的病态心理问题得到了很大缓解,不再把自己封闭起来,能够主动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谈话交流。另外,司法所还与社区卫生防疫中心取得了联系,经过工作将社区精防医生纳入社区矫正小组当中,协助司法所做好教育帮扶工作,对徐某进行专业的精神病防治指导教育,促使其本人和家里端正认知态度,放下思想包袱,主动配合医院积极进行精神病药物治疗和康复训练,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徐某的病情得到了很好的医治,情绪表现和行为状态逐渐恢复了正常。
2.以助其就业保障生活为切入点,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教育。针对徐某生活在完全封闭的家庭环境,长期与社会外界无交流的情况,司法所经过研判认为,当务之急应当帮助其走出封闭的生长生活环境,使其逐步融入和适应社会。为此,司法所与街道居委会、社保所等部门进行了沟通和协调,在街道社区动漫室给徐某安排了一份做模型的工作,使其每月可以领到800元补贴,在生活上进行了基本保障。刚开始徐某防备心较强,与他人没有任何交流,在司法所的鼓励和引导下,让其从与人见面打招呼、简单的问候开始,逐步与周边环境开始接触,直到与他人正常的交谈,徐某的精神状态一天天的好转起来,工作态度也越来越认真。徐某的邻居们也对其评价到:“我们都感觉这小伙子最近说话、做事变的越来越踏实了,精神头也足了,真的像变了一个人。”
3.对其针对性地开展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警示等教育。针对徐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在日常管理教育中采用“阅读法”,有针对性地对其开展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引导其阅读人生励志、名人名言、红色经典等相关书籍让其逐渐对自己的人生方向、家庭责任、社会道德有了清楚的认知;另外,针对徐某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采用“影视教学法”,向其播放法治进行时、以案说法等节目,开展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等教育,促其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自己、给社会带来的危害。通过开展工作使徐某能够在思想上认罪悔罪,消除了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提高守法观念。
(四)依法实施教育帮扶取得的效果
随着教育矫正工作的不断开展,徐某的言谈举止、日常言行、人际交往逐步恢复了正常,内心也不再封闭,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建立了信任关系,并能够按照司法所的监督管理要求,遵守各项矫正规定,定期向司法所进行电话和当面报告,主动汇报自己的思想状况。徐某在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交谈中说到:“司法所的教育和引导,让我明白了很多人生道理,让我真实感受到了家人般的关怀和温暖,今后我一定会好好把握人生,做一个对自己负责、对社会有用的人,绝不辜负大家对我的期望。”
如今的徐某,在大家眼里已经判若两人,变成了一个脸上挂着笑、与周围人能够主动打招呼、懂得礼貌的小伙子,徐某的爷爷在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沟通谈话中说到:“真是感谢司法所对我孙子徐某的帮助教育,不仅挽救了我们这个残缺的家庭,更让我们重新看到了希望。”
【案例注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本案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徐某特殊的心理和身体状况、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等,为其量体裁衣,制定了针对性矫正方案,从三个维度开展教育帮扶。一是恢复社会功能。利用专业心理咨询师的帮助和工作人员的关怀,以及合理及时的引入外部专业力量,徐某的心理病症和精神问题得到了很大的缓解和控制,成为了一个基本正常的、能够参与社会生活、与人正常交往的社会个体,恢复了基本的社会功能。二是知错悔过。通过开展针对性的教育,徐某遵纪守法观念得到了加强,能够很好的知错、悔过,这极大降低了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三是自立自新。这是本次教育帮扶工作的点睛之笔:在司法所与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下,使其获取了一定的谋生技能,在社会上有了赖以生存的根基,树立了自信和自尊,重获了被接纳、被认可、被需要的信心,从而真正的回归了社会,这才是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