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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以虚假报名信息参加考试被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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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浙江某大学法政学院学生徐某,入学时间为2017年9月。2019年6月18日,徐某以2020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份(2016年9月入学)在杭州报名参加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初审、复审后完成缴费,取得报名资格。2019年8月31日,徐某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取得182分的考试成绩,达到了客观题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

2019年9月7日,徐某前往杭州市司法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称其没有提前了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是父母将其信息误填写成2016级法学专业本科生导致成功报名,在9月7日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之后,其查阅相关政策文件,知道自己不符合报名条件,故自愿放弃客观题考试成绩和主观题考试报名资格。杭州市司法局先后于9月9日、9月11日,分别对徐某及其母亲金某某约谈,两人最后对徐某不具备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通过隐瞒个人信息、虚假承诺等方式骗取报名资格的事实供认不讳。

【应对措施】

为严肃考试报名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报名诚信承诺规定,依法惩戒考生违纪行为,杭州市司法局上报浙江省司法厅对徐某明知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而通过作出虚假承诺的方式,骗取报名资格参加考试的行为,予以处理。

浙江省司法厅于11月8日作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浙司违处决字[2019]1号),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1号)第五条之规定,对徐某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徐某取得的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处理依据及结果】

非应届毕业生通过隐瞒个人信息、以虚假承诺的方式骗取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反了相关政策规定,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扰乱了考试报名秩序,应对其违纪行为进行处罚,并将违纪情况通报所在学校,并将其填报虚假报名信息的行为纳入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诚信档案管理系统,予以公示,以严肃考试纪律。

同时,应进一步加强违纪行为案例的宣传,用典型案例和违纪后果,教育和引导广大考生,尤其是在校学生,端正考试态度,依法参加考试。

【推荐理由】
近年来,非应届毕业生通过隐瞒个人信息、以虚假承诺的方式骗取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现象时有发生,该行为违反了相关考试政策规定,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扰乱了考试报名秩序,应当予以处罚,徐某以虚假报名信息参加考试处罚案具有典型意义。
【专家评析】
徐某以虚假信息报名参加考试后,杭州市司法局依法依规对徐某进行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正当,并将处理情况通报相关单位并进行公示,严肃了考试纪律,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