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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夹带抄袭考试资料违纪处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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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9年10月13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期间,河北省邯郸考区邯郸学院考点某考场监考人员发现考生郭某正在抄袭违规带进考场的与考试相关的文字资料。

【应对措施】

发现问题后,考务人员立即采取了措施:

一是当场没收作弊资料,注意留存证据,并立即层报考试办公室和总监考。

二是由两名工作人员对郭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询问期间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经过询问,郭某对违纪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三是对没收的作弊资料进行核查。经查,郭某违规携带的资料为:与考试相关的手写小条1张、印刷品5张共10页,据此可以确认郭某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是由考点总监考根据调查结果对郭某作出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决定。监考人员在《考场情况记录单》和《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进行记录,并移交了作弊资料。此时,距考试结束已不足60分钟,允许郭某自行离开考点。

五是考试结束后,邯郸市司法局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在告知郭某有关权利后,对其作出了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送达本人。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考点总监考决定给予郭某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决定,邯郸市司法局做出给予郭某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决定均是正确的。

近年来,为确保考试组织工作万无一失,实现“零差错、零失误”的工作目标,邯郸市司法局坚持“从严治考、规范管理、热情服务”的总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严肃考风考纪。在预防和打击作弊行为时主要采取多项措施:

一是全程监督考试实施。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由市纪委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进行全程监督,对考场秩序以及考考务工作人员守纪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是不断提高物防、技防和人防水平。在全面实行考务安全管理系统考场模式的基础上,各考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使用考试金属探测器,开启信号屏蔽仪,考试机粘贴防窥卡。协调无线电管理局出动监测车不间断开展监测巡查。同时,不断加强监考人员组织培训工作,完善监考员管理制度,增强监考人员的责任心,充分发挥人防作用。

三是加强诚信参考宣传。通过邯郸市司法局网站、微信公众号,在考点学校悬挂横幅、设置标牌、给考生发送短信等多种方式,宣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考试规则,引导考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参考。

四是提前预防、依法打击。提前做好应对违纪情况的准备工作,安排两次有执法经验的同志负责违纪处理工作,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对违纪考生询问、记录、固定证据、录像等工作。

上述措施的实施进一步营造了诚信参考的氛围,增强了考务人员的业务能力,提高了考区考场对考试组织实施和管理的水平。

【推荐理由】
近年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期间考生作弊违纪行为时有发生,尤其是夹带抄袭考试资料的情况较为突出。为严厉打击作弊行为,严肃考试纪律,邯郸市司法局对郭某夹带抄袭考试资料的违纪行为进行了处理,具有典型性和借鉴性。
【专家评析】
邯郸市司法局当场发现郭某夹带抄袭考试资料的违纪行为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分工明确、职责清楚,程序正当,违纪事件得到及时稳妥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