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房屋租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甲公司是一家注册地在成都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要将其名下的一处物业出租,该物业位于成都市新华街5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000平方米,甲公司将该处物业出租给乙公司,乙公司用于办公场所,月租金为X万元,租金按季度支付,租期5年,第三年月租金上浮3%,第四年月租金上浮5%,第五年月租金上浮7%。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房屋、租金、 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房屋转租、税费缴纳、违约责任等条款。
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双方向公证处咨询要对房屋租赁合同办理公证,双方向公证员陈述了在合同履行期间,可能出现承租人不按时缴纳或不缴纳租金,也不腾房,出租人无法收回房屋和租金等等情形。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合同增加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及赋予房屋租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条款。
房屋租赁合同中特别约定:一、承租人若不按期缴纳租金,逾期一月以上,房屋租赁合同自动解除,承租人应承担违约金10万元,承租人应当立即腾空房屋并将房屋交付于出租人。租赁期限到后没有签订续租合同,承租人应当立即腾空房屋并将房屋交付于出租人,若不交房,承担违约金10万元。出现上述情形时,若承租人拒不腾空房屋达十日以上,出租人有权自行进入房屋,并有权向公证处申请对房屋现状及屋内物品现状办理拍照摄像保全证据公证,将屋内物品堆放在出租人指定地点。二、承租人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租金给付义务时,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并自愿放弃提出抗辩的权利,出租人有权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持执行证书及本合同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标的为拖欠的租金、应付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以实际发生为准)。三、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对于未来可能出具《执行证书》前公证处核查内容、核查方式事先约定事项: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租金给付义务的事实由出租人向公证处提供承租人的未履约证据, 并如实陈述承租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公证处依据出租人的申请,在出具《执行证书》之前以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或电话向承租人现场核实、或信函核实、或电话核实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事实,承租人应按照公证处要求对公证处的核实内容给予实质回应,否则视为承租人对出租人的主张无异议,公证处有权依据出租人的主张出具执行证书。承租人特此承诺:承租人对已履行的义务负有证明责任。公证处根据出租人的申请按公证处内部程序履行完毕核实工作,若承租人提供地址、电话不准确、电话关机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公证处,或拒绝签收,致使公证处送达的相关债务履行情况核实函被退回,公证处穷尽了所有核实手段仍未联系到承租人,都等同于公证处完成了债权债务核实程序,承租人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完全认可,在此情况下公证处有权依据出租人主张出具执行证书。 四、出现承租人违约情形,出租人有权向公证处申请对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关于催收租金或解除合同的函”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函件上载明承租人要限期给付租金、腾空房屋,逾期不腾空房屋,出租人有权自行进入出租房屋,并有权向公证处申请对出租房屋的现状及屋内物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五、合同约定的强制执行条款优先于诉讼条款适用。
随后,甲公司、乙公司共同到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对房屋租赁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合同期限到期后,甲公司不再续租房屋,乙公司拖欠甲公司租金X万元,乙公司拒不给付租金,也不支付应承担的违约金,并拒不腾空房屋交还于甲公司。甲公司多次派人上门催缴收,乙公司毫无诚意,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要么闭门不见,要么电话关机,要么在外地。甲公司于是向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现场送达保全证据公证及对出租房屋的现状及屋内物品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随后,甲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受理甲公司的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和核实,乙公司拖欠甲方租金属实,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依据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对乙公司依法进行了强制执行,查封了乙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乙公司同意给付租金并承担违约金,甲公司顺利收回了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
公证赋予《房屋租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后,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租金给付义务时,出租人可以持《房屋租赁合同》公证书、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经过诉讼程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浪费和人力、物力损耗,为出租人节约时间成本、人力和物力成本,保证了债权的高效实现。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办理保全证据的条款。公证处可以为出租人办理房屋现状及屋内物品现状保全证据公证,将屋内物品堆放在出租人指定地点。该类保全证据公证保证了出租人顺利收回房屋。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出租人:甲公司
住所: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
承租人:乙公司
住所: 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负责人:李某
公证事项:赋予《房屋租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出租人甲公司(下称“甲方”)、承租人乙公司(下称“乙方”)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房屋租赁合同》(下称“该合同”)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甲方向本处提供了营业执照、法人证件、公司章程、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乙方向本处提供了营业执照、法人证件、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该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该合同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公证员就该合同的内容及甲乙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此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协商并对该合同的内容进行了确认。双方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金额、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该合同中特别约定:承租人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租金给付义务时,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并自愿放弃提出抗辩的权利,出租人有权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持执行证书及本合同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标的为应付租金、应付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以实际发生为准)。为保证租金给付义务的履行,乙方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甲乙双方还对本处出具执行证书前的债务核实内容、核实方式等做出了在先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出租人XX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和承租人XX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王某在前面的《房屋租赁合同》签名、盖甲公司公章,李某在前面的《房屋租赁合同》签名、盖乙公司公章;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及该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租金给付义务时,甲方有权持本公证书向本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凭本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