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江苏省江阴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丁某某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丁某,男,1974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江阴市,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常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2021年2月2日,丁某到江阴市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发现违法行为
2021年9月27日,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信息化核查和实地查访时发现,丁某不假外出,遂开展调查。发现其自9月14日起就不假外出至扬州、天津等地。江阴市司法局在依法对其进行警告处罚的同时,对具体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发现丁某涉嫌未经批准多次不假外出的情况。江阴市司法局对此非常重视,成立专案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丁某涉嫌脱离监管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一是调取四个月以来的信息化核查数据;二是协调江阴市公安局对其交通出行、住宿登记等信息进行调查取证;三是多次到其居住社区、工作单位进行走访,了解其日常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最终,查实其先后多次不假外出,累计时间超过一个月。
(二)多方协作办案
专案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联系公、检、法等部门,获得了他们的大力协助。江阴市公安局提供了丁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在外地的住宿登记记录、交通出行的订票记录等证据,对确认丁某不假外出提供了有力证明。常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供了适用的法律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五条规定“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对社区矫正机构采取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监督管理的举措,依法应予支持。社区矫正对象应严格遵守社区矫正机构就采取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监督管理所做出的规定,故意规避信息技术监督管理,导致社区矫正机构不掌握或错误掌握社区矫正对象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为“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为江阴市社区矫正机构办案提供了法律依据。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对江阴市司法局办案全过程进行监督并提供检察建议,为办案程序的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作出撤销缓刑决定
鉴于丁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故意规避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对其的监管,造成事实上的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江阴市社区矫正机构于2021年11月18日依法向常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请对其撤销缓刑。同时,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常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组织江阴市社区矫正机构、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丁某本人、矫正小组全体成员及其律师召开了听证会。各方就江阴市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所有证据、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核,并提出各方意见。2021年12月19日,常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就江阴市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丁某提请撤销缓刑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判决撤销缓刑。
(四)依法实施收监
江阴市公安局依据常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依法对丁某收监执行。由于疫情影响,需要对其进行核酸检测,且暂时无法对其收监执行。江阴市社区矫正机构在丁某某被收监执行之前,协助江阴市公安局对其进行监管直至收监执行完毕。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对收监执行全过程进行了监督。
(五)开展警示教育
此案具有典型的警示教育意义,江阴市社区矫正机构在征得法院同意之后,将整个庭审的过程全程视频直播,组织全体社区矫正对象远程旁听,还安排全员撰写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并在全体社区矫正对象中开展脱离监管风险重点人员排查。同时,江阴市社区矫正机构对司法所相关工作人员对丁某疏于监管的失职行为进行处罚并通报全市。
【案例注解】
本案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也即“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也即“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等规定。
本案中,社区矫正机构对社矫对象故意规避信息技术监督管理的处理合法、合规、合理,成效明显,对类似的案件处置具有较强的可借鉴性。一是主动作为、严格执法,在发现社矫对象涉嫌脱离监管后,协调相关部门,多方调查其违法事实;二是主动担责、严肃执法,对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社矫对象依法提请撤销缓刑;三是警示教育、严守防线,组织全市社区矫正对象远程视频旁听整个庭审的过程全程;四是兑现考核、严管队伍,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失职行为进行处罚并通报全市。五是后续清查、消除隐患,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查行动社区矫正对象使用多个手机的情况,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