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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天津市津南区对聚众斗殴罪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某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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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赵某某,男,1995年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天津市津南区。2019年11月26日,赵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12月8日止。2019年12月18日,赵某某到津南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据了解,赵某某此次入矫前,曾有违法犯罪前科。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日常监管教育情况

2019年12月19日,赵某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为其组建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并组织进行入矫宣告,告知其入矫后应遵守的监督管理、教育活动等规定。但该社矫对象在宣告过程中表情淡漠,对司法所告知的监管规定不以为然。司法所了解到赵某某系单亲家庭,父亲在其12岁时候因故去世,成长过程中与母亲相依为伴,初中就辍学在家。

缺少父爱的成长经历使得赵某某情绪容易激动,多次的违法犯罪经历,使得其对社区矫正不够珍惜和重视。司法所根据赵某某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要求其每月定期到司法所递交活动报告,参加教育学习,每天使用“津矫通”APP报告自己活动轨迹。同时,在严格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司法所联合社区对其进行定期走访,详细了解赵某某的活动情况和思想情况,教育引导其正确认识社区矫正,珍惜社区矫正机会,让其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与关爱。

(二)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21年12月30日,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告其2021年10月22日伙同孙某某因琐事与黄某某发生纠纷,后使用拳脚将黄某某打致轻微伤,被公安津南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调查取证情况

2021年12月30日,执行地司法所当即对赵某某进行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详细了解其违法情况和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及行政拘留具体执行时间。2021年12月31日,执行地司法所向公安津南分局核实相关情况,收到公安津南分局向赵某某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对赵某某违法事实进行取证确认。

(四)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情况

2021年12月31日,执行地司法所召开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小组会议达成合议,向津南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批表》、矫正小组会议记录、书面报告等材料,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某提请撤销缓刑。经奖惩评议小组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请对赵某某撤销缓刑建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在提请撤销缓刑的过程中,津南区社区矫正机构及时将相关情况和材料抄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检察监督。

(五)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决定的情况

2022年2月14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认为赵某某因聚众斗殴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考虑其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具有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但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又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违反法律规定,被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条款规定,裁定撤销赵某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赵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六)办理社区矫正终止及收监情况

赵某某被撤销缓刑后,执行地司法所和津南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通过天津市社区矫正一体化工作平台完成终止矫正流程,司法所将工作档案送津南区社区矫正中心,由中心将工作档案与执行档案合并装档,并协助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收监。

(七)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赵某某被撤销缓刑后,执行地司法所进行了认真的梳理总结,将其作为警示教育的典型案例,利用“津矫通”APP教育学习模块,将该典型案例推送给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并在接收宣告、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谈话时向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警示教育,起到了以案释法的良好效果,让社区矫正对象进一步增强了身份意识和在矫意识,使其更加珍惜社区矫正机会,更好的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案例注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例中,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某因聚众斗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因琐事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因而被处治安拘留,足以体现其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及时采取调查取证,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密切合作,依法对其提请撤销缓刑,有效保证了撤销缓刑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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