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木某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木某,男,1984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喀什市。2021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疏勒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2年1月30日止。2021年5月31日,木某到喀什市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21年5月31日,喀什市司法局在对木某办理入矫登记时,向其告知了社区矫正期间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入矫后,木某不服从管理,不按规定参加集中学习、公益活动,被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7月30日,木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喀什市。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木某失联后立即向公安局、乡政府请求协助查找。8月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木某取得联系,要求其立即返回喀什市,但木某以“在很远的地方打工,回不去”为由拒绝返回。8月2日,工作人员再次与木某取得联系,木某谎称“自己不是木某,也不认识木某,工作人员打错电话了”,挂断电话后便将手机关机,再次失去联系。8月1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人力资源市场查找时发现木某,遂即将木某带回司法所谈话。
(二)调查取证情况
经调查核实,木某入矫以来不按规定参加集体学习和公益活动。失联期间,木某曾前往疏勒县、伽什县、岳普湖县、疏附县、阿克陶县等地,为防止工作人员通过手机、核酸检测记录查找到行踪,木某故意关闭手机逃避监管,不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核酸检测,脱离监管20日。在查找到其下落后仍拒绝接受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木某态度恶劣并称“如果你们(司法所工作人员)再管我,我会再次外出”。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
(三)撤销缓刑情况
2021年8月19日,喀什市社区矫正机构与喀什市人民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就对木某提请撤销缓刑建议进行讨论研究,认为木某逃避监督管理,行为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依法对木某提请撤销缓刑。喀什市社区矫正机构向疏勒县人民法院提出对木某撤销缓刑建议,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在提请撤销缓刑的过程中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及时将相关材料抄送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
2021年8月25日,疏勒县人民法院对木某作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裁定。喀什市社区矫正机构在收到文书之后对木某终止社区矫正。8月31日,木某被疏勒县公安局押送看守所关押。
(四)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喀什市社区矫正机构将木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情况通报辖区司法所,作为警示教育案例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学习,取得了很好的警示效果。社区矫正对象纷纷表示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顺利融入社会。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其它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置若罔闻,不断挑战法律红线。社区矫正机构严格依法提请撤销缓刑建议,积极与检察院、法院和公安机关对接,确保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