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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对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社区矫正对象陆某某教育帮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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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陆某某,男,1989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麻栗坡县。2020年9月11日,陆某某因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4年12月29日止。陆某某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执行地文山州麻栗坡县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制定精准矫治方案

受委托的司法所接收陆某某后,依法为其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陆某某家属等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针对陆某某的实际情况,矫正小组为其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一是加强监督管理,要求其遵守监管规定,树立在刑意识,自觉服从监管;二是开展法治教育,引导陆某某学习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使其真正认罪伏法,改过自新;三是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帮助陆某某解决生活、工作上的问题,使其安心接受矫正。

(二)修复社会关系

一方面,矫正小组成员在每月一次的走访工作中,经常关心陆某某的生活及心理状况,尽力帮助陆某某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在每次走访中都会主动联络陆某某的邻居和附近的村民,劝说他们多关心陆某某,这使陆某某感受到矫正小组的真切关怀。另一方面,受委托的司法所定期组织陆某某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帮助陆某某与周围邻居建立良好关系,培养其社会责任感,使其重新融入社区。通过矫正小组的关心教育,陆某某逐渐放下心理防备,从不愿交流沟通到主动向矫正小组分享自己近期的情况;邻里的关爱也让陆某某建立了积极向上的情绪。

(三)开展就业帮扶

陆某某入矫时无业。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与陆某某谈话过程中了解到,陆某某持有B2机动车驾驶证,其有非常强烈的就业意愿,但是苦于找不到工作,内心非常迷茫焦虑。考虑到陆某某如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不但可以改善其生活,还可以防止其闲散在社会上,避免其重新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受委托的司法所立即向当地乡党委、政府汇报陆某某的情况,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与附近采石场的负责人联系,推荐陆某某应聘采石场驾驶员岗位。最终陆某某通过面试被录用为采石场驾驶员,负责石料运输工作。经济收入有了保障,陆某某又重燃了生活信心。

(四)化解矛盾纠纷

2022年6月,受委托的司法所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走访排查时,发现陆某某在经济上与罗某某存在纠纷。经调查,罗某某也是麻栗坡县的在册社区矫正对象。2015年,陆某某与罗某某以88000元价格签订了购车协议,该车系罗某某贷款购买,因罗某某未按时还款,该车在陆某某使用不到一个月后就被法院强制执行,导致陆某某不能按协议约定获得车辆所有权;陆某某多次要求罗某某返还钱款,罗某某退还了3000元之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尚欠陆某某85000元。

陆某某家中有年迈的父亲和三个年幼的孩子;其妻系无国籍人,因犯罪正在监狱服刑;陆某某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其工作收入只能勉强支撑家庭生活,若不能将剩余购车款要回,家庭生活将更加困难。陆某某因此产生了与罗某某鱼死网破的想法。针对这一特殊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及时入户给陆某某做思想工作,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安抚陆某某的情绪,并对陆某某开展个别法治教育,告知其要按照合法途径和方式处理问题。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罗某某了解纠纷情况,并对双方矛盾进行调解,但调解未果。

2022年7月4日,司法所将有关情况上报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由于情况重大复杂,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及时向县司法局报告。县司法局于次日组织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涉及的两个司法所所长召开分析研判会。经研判,认为陆某某存在高风险并提出处置建议:一是强化监督管理,将陆某某的管理类别调整为严管,并制定管控帮教措施;二是成立联合调解小组,由县司法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涉及的两个司法所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处置该纠纷。期间,州司法局和检察机关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巡查组也到陆某某家中走访教育,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进一步缓和疏导矛盾。

2022年9月3日,县司法局联合调解小组再次组织陆某某和罗某某进行调解。调解小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法治教育和思想疏导双管齐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罗某某分三期退还陆某某85000元欠款。之后双方到麻栗坡县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二人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五)开展教育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一系列教育帮扶活动,陆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法治意识显著增强,不良心理得到及时疏解,树立了积极健康的心态。调解结束当天,陆某某感激地说到:“我的父亲身体不好,老婆在监狱服刑,孩子需要人照看,多年来别人一直不还钱,家里又只有我一个人赚钱,生活压力非常大,我曾产生过和欠钱的人鱼死网破的想法。幸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时介入,他们多次到我家做我的思想工作,讲解法律知识,帮我调解纠纷,最终将我从犯罪的边缘拉了回来。社区矫正期间,我不仅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也学到了做人的道理和处理事情的方法。以后我会好好工作,遵纪守法,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本案中,根据陆某某的实际情况,工作人员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及时调整矫正措施,有效防止其再次犯罪,既让陆某某体会到社区矫正作为刑事执行活动的力度,又让其感受到人文关怀的温度,达到依法管人、以情感人的矫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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