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重庆市荣昌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郭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郭某,男,出生于1975年8月,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荣昌区。2022年9月23日,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10月9日起至2023年2月8日止。2022年10月10日,郭某到荣昌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受委托的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入矫谈话情况
工作人员在首次谈话时了解到,2021年,郭某与妻子在荣昌区某镇开办养猪场为生,因受“非洲猪瘟病毒”影响,导致其开办的养猪场被迫关停,并欠下30万元外债。为还债其妻子前往四川省成都市打工,郭某则在家中养殖肉鸡和照顾儿子。2022年4月,郭某在禁渔期下河捕鱼,犯下非法捕捞罪。郭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懊悔,担心自己的案件会影响到孩子前途,同时,肉鸡售卖也受到了影响。面对现状,郭某的心理越来越自卑,性格也变得沉郁内向,非常抵触与他人的交流行为。
矫正小组结合入矫谈话所掌握的信息,经过综合评估分析,确定了工作重点:一是加强心理辅导,消除其抵触情绪,帮助其恢复信心,使其重新适应目前状况。二是加强个别教育,及时掌握其工作和生活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三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其提供养殖技术培训或引入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帮助其发展养殖产业。四是善用基层力量,依托村委会工作人员、村居法律顾问和网格员,发挥地缘近、信息灵、处置及时的优势,做好入户走访、心理疏导、信息收集工作,帮助郭某缓解乃至消减其消极闭塞的心理状态。
(三)组织开展公益活动情况
入矫初期,郭某因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而自卑,所以在人际交往中表现出消极抵触的倾向。对此,司法所安排郭某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法治宣传、清洁维护等一系列公益性活动,培养其正确的公共观念,提高其团队意识,从而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公益活动中转换心态,走出自我障碍阴影,消除对社区矫正的抵触心理。
(四)实施心理辅导情况
对其进行心理测评,根据测评结果,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其开展一对一心理辅导3次,帮助其树立生活信心。同时,要求工作人员与郭某沟通时,注意保持平等、自然的沟通态度,使其明白自己不受歧视,工作人员是真心帮助他,从而建立其对司法所的信任,有助于教育矫正工作更好的开展。
(五)社会力量协助参与教育情况
为帮助郭某顺利融入社会,司法所依托志愿者、村社干部、亲属对郭某开展教育矫正活动,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郭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增强其法治观念,同时通过社会组织引入相关专家对其养殖肉鸡提供技术指导,提高其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的能力和信心。
(六)教育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的一系列教育帮扶工作,郭某深受教育和触动,其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性格也变得更加开朗平和。郭某在矫期间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严格遵守日常监管规定,按时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主动汇报思想,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解矫后,郭某告诉工作人员其已经将养殖场规模扩大,还清了外债,并将妻子从成都接回,他对工作人员说:“感谢社区和司法所的帮助,让他生活再次有了奔头,今后会将自己的养殖业做大做强,以后有机会用自己的一份力量回馈社会。”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本案中,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矫正小组、村社干部、网格员、心理咨询师等各方力量的作用,在规范其日常监管的同时,给予矫正对象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自信,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顺利融入社会。同时,加强帮扶救助,为其开办养殖场提供技术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摆脱经济上的困难,还清了外债,最终一家人得以团聚,温暖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回归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