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上海市奉贤区对诈骗罪社区矫正对象董某依法实施教育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董某,男,出生于1957年4月;2018年5月因诈骗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3年1月6日止。2020年1月16日董某经奉贤区矫正中心宣告纳入社区矫正。
董某有过一次前科,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被奉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开展集中教育情况
接收社区矫正对象董某后,因处于疫情防控阶段,受委托的司法所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开展集中教育。主要有针对其罪错、法制、警示教育等加强董某的在刑意识,帮助其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加强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在缓刑三年的时间内,董某在刑意识一般,能配合完成各项教育活动,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二)开展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情况
董某两次因诈骗类犯罪纳入社区矫正,其法治意识较差,价值观有偏差,长年单独生活,家庭支持系统较差且抱有侥幸的心理。在开展个别教育时主要是有针对性地引导董某认识到诈骗的行为给自己、他人造成的伤害,鼓励其改过自新。同时邀请其参加诈骗类普法讲座,让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强化守法观念。
(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情况
2020年9月,董某因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经过奉贤中心医院抢救后,在中山医院安装了2个心脏支架,每天服用大量药物,生活一度不能自理。在得知董某的病情后,受委托的司法所专职干部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董某的居住地,详细核实了解其病情和生活起居情况,及时召开矫正小组会议,调整矫正方案,加强电话联系、增加居住地走访,切实了解董某的病情变化。
在疫情期间,受委托的司法所专职干部和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董某患病独居的情况,及时联系当地居委会告知董某的实际困难,居委会知道后给予董某上门做核酸,帮忙配药,物资送上门等帮扶措施。受委托的司法所一直和董某保持联系,了解董某的生活、身体情况,提醒董某如身体出现不适要及时拨打120。疫情过后,专职干部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到董某的住处走访,让其安心养病,安心矫正。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矫正方案应当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实施效果以及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