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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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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男,2002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2021年5月14日,刘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6月4日起至2023年6月3日止。2021年6月10日,刘某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司法局报到,由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教育和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办理入矫手续时,刘某一直低头不语,神情沮丧。家属反映,案发审判阶段,本就安静少语的刘某,性格更加内向、孤僻,沉默寡言。经工作人员耐心劝说,循循善诱,刘某终于说出内心真实想法:因法律意识淡薄,误入歧途而懊悔;因担心他人歧视眼光而自卑;因犯罪被学校开除,为未来而担忧迷茫。

一、一人一策,制定个性方案

根据刘某的心理特征、个性偏好、生活状况等情况,工作人员认真分析研判,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一是针对性地进行法治、道德教育,共同剖析其犯罪根源,树立和增强法治观念;二是充分发挥矫正小组作用,定期开展个别谈话和心理辅导,引导其走出心理困境;三是整合资源,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帮助刘某复学,促进其融入社会。

二、端行正心,实施矫正措施

(一)引以为戒,重建法律意识

工作人员针对性地为刘某解读《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相关条款、罪名适用、主客观要件、认定标准、案例说明等,使刘某全面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对社会的危害、对他人的伤害,端正在矫服刑态度。在工作人员指导和督促下,刘某认真学习《社区矫正法》《民法典》等,主动汇报学习心得,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悔罪意识明显,法治观念逐步建立。

(二)矫心暖心,重树生活信心

司法所带领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坚持以感化、挽救为出发点,密切与家属沟通联系,切实掌握刘某心理和思想状况,积极开导,减轻其心理负担。工作人员将刘某列为重点个案跟踪,定期谈心谈话,施以正向引导,帮助其放下和释怀,鼓励其重新出发。经过工作 人员推心置腹沟通交流,刘某逐渐放下戒备,解开心结,日渐变得乐观和开朗,开始计划自己的未来。

(三)整合资源,重塑复学道路

本着“不抛弃、不放弃”的原则,工作人员多次与刘某原就读学校沟通协调,最终说服学校同意刘某复学。因该学校在外地,属于非台山市县域,刘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整理并核实相关材料后,提交给台山市司法局。经台山市司法局审核批准,同意刘某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终圆其复学梦。

三、蜕变成长,矫正效果明显

经过工作人员耐心教育帮扶,刘某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人文关怀,自觉配合监管工作。重返校园后,恢复了正常生活轨迹,刘某消除了自卑心理,重拾生活信心,阳光、开朗、向上,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成为学校排球协会会长,获得校方的好评。2022年夏天,刘某父亲专门来到受委托的司法所,向工作人员讲述刘某的成长蜕变,并表达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真挚谢意。因疫情防控要求,刘某暂时无法返回台山市,由其父亲转达亲笔感谢信:痛定思痛,感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近一年来的关心、鼓励和教育引导,也表示将继续努力配合完成社区矫正。

四、评估反思

社区矫正的目标是将罪犯教育改造成守法公民,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矫正过程除了严格的监管措施外,更多的是需要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耐心和感化。个别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初期表现出自我否定、自卑、消极、抑郁等负面情绪,需要社区矫正工作者客观、及时、耐心、详细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因人而异、有的放矢地制定和实施矫正方案。这是促进矫正顺利开展,确保矫正质量和效果的关键环节。

刘某的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取得一定的效果,但还有许多方面需要继续跟进和总结。社区矫正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刑事执行工作,需要技术性地融合社会资源,构建良好的社区矫正体系和资源网络,教育中加以帮扶,严肃中融入人性化,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科学合理地完成社区矫正过程,才能真正达到社区矫正目的,促进社会长治久安。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本案中,受委托的司法所坚持监管和教育帮扶相结合的工作理念,精准施矫,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复学,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矫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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