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天津市东丽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陈某依法开展教育帮扶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陈某,女,1973年1月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现居住在天津市东丽区。2019年12年1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
陈某是外地人在本市打工,文化程度偏低,常年以废品收购为生,思想简单,一心想挣钱,缺乏基本的法制观念。在伙同他人收取低价售出的赃物时,虽也隐约意识到对方货品来路有问题,但仍然抱有“民不告,官不究”的侥幸心理,从而掩饰、隐瞒,并将收购的赃物高价转销,以达到盈利的目的。陈某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法治观念,法治意识淡薄,一切向“钱”看,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触碰了法律红线,悔恨不已。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监管情况
执行地司法所接收陈某后,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对其实施认罪服法教育。矫正中心工作人员、派驻司法局戒毒警察对其开展入矫宣告,制定矫正方案、成立矫正小组、签署矫正责任书,开展首次谈话教育,签订矫正责任书,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对陈某实施帮教监管工作,并向其宣讲典型案例,宣传矫正法规,让陈某痛定思痛,深刻认识所犯罪行对社会和自身以及家庭带来的危害,深刻反省未来矫正过程中改过自新的重要性,提高在刑意识。
(二)针对性开展个别谈话教育,提高个案矫正质量
入矫后,司法所根据案情和矫正人员具体情况,进行了个案分析研判,制定出符合陈某矫正需求的矫正方案。一是普法教育与谈心谈话教育两结合。针对陈某文化程度低,年龄大,职业存在一定危险性和违法风险等问题,在陈某月报告活动中,注重法律知识学习教育,并通过谈心谈话考察其成长进步的程度,逐渐建立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提高其法治能力。二是日常监管与社会监管相结合。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强与社区网格员以及社区矫正对象亲属的交流与沟通,形成司法所、社区、家庭“三位一体”的社会监管体系,进一步考察加强陈某在矫正期间的工作生活的监管教育,第一时间掌握其社会活动情况,接触人员等情况动态,便于实施提醒,并加强实施警示教育等有效措施,防治与监管并重,将重新犯罪风险降到最低点。
(三)定期组织其参加社区公益活动,提高矫正对象回报社会的能力的情况
针对陈某的案情,司法所认为陈某思想简单,精神世界价值观取向有偏差,缺乏社会责任感,具备回报社会的能力,却缺乏回报社会的行动。因此,通过司法所和矫正小组成员的商议,让陈某参加社区组织的的集体公益劳动,例如:清理小区卫生、清理公路垃圾、清理小广告等。在参加公益性劳动的过程中,陈某渐渐认识到了集体责任的重要性,意识到了劳动矫正的光荣性。通过一段时间的公益活动,陈某的性格越来越开朗,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交流沟通也越来越主动,更加积极面对自己的矫正监管。
(四)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情况
司法所充分利用社区矫正小组开展矫正工作,家庭成员实施帮教监督成为其中重要一个环节。陈某的丈夫作为小组成员在帮助其矫正和顺利回归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主动 的作用,一段时间陈某心情郁闷,无法正常工作生活,经过其丈夫教育疏导,渐渐走出阴影,鼓足勇气,开始主动接受矫正教育,并能继续工作。其丈夫在帮助她的过程中,能与居委会、司法所积极主动取得联系,这是陈某矫正过程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对帮助其在矫正中克服困难,认真学习,安心矫正起到重要的帮扶促进作用。
【案例注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通过教育矫正,陈某的法治观念明显提高,她在自己的活动报告中这样写到:“今后我要做守法公民,现在我认识到了所犯错误,并深刻感受到了司法所及社会对我的关心和帮助,我对我的违法行为深感悔恨,我要重新做人。每当我想起当时的情境,都十分后怕,入矫后我才深知我法律意识淡薄,我的罪行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危害。我一定要用实际行动弥补过失”。在谈心谈话中,陈某表示,今后在收废品的时候遇上问题,要主动报告,并且在和同行聊天的时候,会拿自己的经历现身说法,提醒废品收购的同行们,防止收废品收出违法犯罪的教训。目前,陈某矫正成效明显,在社区矫正对象中广泛宣传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