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对合同诈骗罪社区矫正对象蔡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蔡某,女,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邢台市信都区。蔡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被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2017年4月14日,蔡某到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管教育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开展集中教育情况
蔡某入矫后,区司法局综合分析其犯罪成因、年龄层次、家庭背景、矫正阶段等具体情况,定期安排其参加法治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社会保障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文化素质教育等内容为主的集中教育活动,帮助其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养、掌握政策法规、提升心理健康水平。集中教育过程中,区司法局和执行地司法所及时做好相应记录,对集中教育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课程安排。蔡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能积极参加集中教育活动,在总结评定中均达到优良等级,取得预期教育效果。
二、开展个别教育情况
蔡某初次到司法所报到后,工作人员立即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通过沟通交流详细了解其思想动态、个性特征、心理状况等情况,细致讲解社区矫正的性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和违反规定的后果等,帮助蔡某正确认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期间,司法所定期对蔡某进行日常谈话教育,重点了解其日常表现、思想动态和现实困难,针对其工作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教育引导,提醒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蔡某解除社区矫正前,工作人员结合其自我鉴定,对其进行解矫谈话,引导其放下包袱,增强信心,鼓足勇气,乐观生活,同时严格自律,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绝不重蹈覆辙。社区矫正期间,蔡某能做到遵纪守法,未出现违纪违规的行为。
三、实施心理健康辅导情况
蔡某学历较高,认罪悔罪意识很强,能够主动配合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蔡某丈夫作为其矫正小组成员,也能够切实履行职责,协助做好对蔡某的社区矫正工作。但蔡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为怀孕二胎,心理压力很大,出现烦躁、焦虑等情绪。司法所了解有关情况后,安排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其开展个案咨询和心理健康辅导,运用接纳、理解、支持、尊重、共情、情绪引导等技术,使其正确而全面认识与接纳自己,逐步恢复健康心理,增强社会适应能力,走出心理低谷。
四、依法实施教育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蔡某进一步强化了遵纪守法意识和道德意识,提高了心理健康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重新树立了对生活的信心。现在蔡某已经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在家主动学习就业技能,打算小儿子上幼儿园后重新就业。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本案例中,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地司法所综合运用集中教育、个别教育、心理健康辅导等方式,对蔡某进行教育矫正,取得良好效果。通过集中教育将具有共性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在一起,开展同类教育管理,能够突出重点、有的放矢,节约教育管理资源,提高教育管理效率;通过个别教育,能够提高教育矫正的针对性、科学性、实效性,实现“对症下药”、“一人一策”、“量身定制”;通过心理健康辅导,能够提高心理素质,缓解心理压力,克服负面情绪,促进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