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对危险驾驶罪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刘某,男,1986年2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农四师某团。刘某于2018年7月10日因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2019年5月5日被特克斯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2019年9月18日,刘某到第四师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对其开展重建生活信心,培育良好生活方式教育情况
司法所按照程序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刘某后,对其开展周期性的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一方面消除赵某对回归社会的心理障碍;另一方面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和良好的生活心态,重拾创造美好生活的信心。同时,定期走访其所在社区,了解他的家庭情况和平时工作、生活情况,鼓励他培育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开始新的生活。
(二)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组成司法所干警、社区民警、社区工作人员、亲属为成员的四位一体矫正小组,对刘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吴某的思想动态、生活情况和现实表现情况。通过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肯定刘某改过自新的良好表现的同时,强化警钟常在,遵纪守法的意识,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的同时,把握其思想动态,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工作,进一步巩固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的效果。
(三)对其进行针对性个别谈话教育、制定个案矫正情况
通过走访刘某的家庭、单位、社区、及其朋友,综合评估意见为:刘某平时为人不错,责任心强,家庭关系和睦,夫妻关系并没有因此事件产生裂隙;单位、社区和朋友均认为刘某为人热忱、没有不良嗜好,周围评价较为积极和正面。刘某本人也表示,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后不会再发生醉酒驾驶的情况了。为此,社区矫正小组对刘某除了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外,充分鼓励发挥家庭的监督作用,鼓励刘某家属对其进行监督,严禁其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车辆。加深刘某对酒后驾驶的危害性的认识,同时增强其对法律的敬畏和严于律己的意识。
(四)对其开展法律法规讲解,参与社会公益,培养社会公德意识教育活动情况
刘某对自我管理的一时放松,导致醉酒驾驶的教训表示心有余悸,认罪态度诚恳,每周末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学习4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极大程度上增强了刘某遵纪守法的意识和改过自新的决心,也深刻认识到加强自我管理能力的重要性。同时刘某积极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每月1-2次帮助贫困果农采摘水果;积极参与团部组织的植树活动,助力生态环境的改善,提高了环境保护意识,收获了满满的个人成就感;积极参与社区公共环境卫生清洁工作,拉近邻里关系的同时也增强了社会公德意识。
(五)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帮扶情况
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自我转变。刘某和妻子都有固定工作,家庭收入来源稳定,就业、生活没有什么困难。社区矫正小组主要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其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帮助其增强法治观念,提高道德修养。
【案例注解】
刘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认真遵守日常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按时报到,积极参与完成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所在社区对其现实表现表示肯定。通过社区矫正,刘某进一步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对自己、对家庭、对工作、对社会的严重危害,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也意识到法律对公民而言,既是紧箍咒,又是安全带,何时何地都要遵纪守法,要努力提高自律意识,漠视法律的权威就是对自己的生命健康和幸福生活的不负责任。社区矫正结束后,刘某仍在原单位工作,夫妻关系和睦,家庭生活幸福,最大的心愿是希望努力工作,成为女儿的榜样,给孩子一个幸福的生活环境。
在本案中,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自身特点进行综合评估后,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刘某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组织社会力量对其个人特征、日常表现、工作情况等开展针对性的教育帮扶,增强其法治观念和悔罪意识,提高道德素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专业人员的作用,监管和帮扶双管齐下,强化教育效果的同时,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关怀和帮助。定期对其进行走访、评估,因势利导、循序渐进的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和积极态度,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同时,注重从根源上入手,发挥家庭监督的作用,减少重新犯罪的几率,强化其法治意识,达到了巩固教育帮扶效果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