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上海市崇明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童某依法外出审批案例
案例内容
【案例报送时间】
【案例报送单位】
【检索主题词】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1.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的申请
2022年
社区矫正对象童某根据司法所的指引,提交了外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对外出期间遵守监督管理规定作出了承诺。矫正工作人员对童某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核,并向童某告知外出期间应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以及包括防疫安全规定等注意事项提示。
2.对外出申请进行审核
司法所根据童某提供的申请书及其母亲的就医、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召开矫正小组讨论并进行了确认,提出初审意见。然后通过社区矫正系统平台提交崇明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书面审批材料同时上报。经崇明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同意后,通知社区矫正对象童某,并下发同意外出审批事项告知书。
3.外出前对童某开展个别教育
矫正工作人员对童某开展外出前的个别教育,告知其外出上海市的相关规定要求,以及外出期间所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童某表示自己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认真配合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办理好事情后按时返回崇明,到司法所当面销假。
4.外出期间对童某的监督管理
外出期间,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童某,每天早上
5.社区矫正对象童某返回销假
【案例注解】
本案中,童某因家庭重要事务等需要外出本市。虽然外出事由紧急,外出目的地与执行地距离很近。但司法所依然需要本着严谨的态度、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全面、准确的证明材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批。并且,在其外出前进行关于外出期间注意事项的个别教育,在外出期间加强监管,返回后及时销假并核验外出情况。通过规范外出审批,在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同时,严格把关,做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不放松,让社区矫正对象在外出时同样处于监管之中,实现其权利义务的相互统一。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
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般应当提前三日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入学证明、法律文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