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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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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男,1979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2020年10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表面上虽能遵守法规、服从管理,但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内心存在抵触情绪和侥幸心理,且对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认识不够。2020年11月14日早上,李某某未按规定在“在矫通”APP上发送位置确认,被执行地司法所口头警告一次。2020年12月9日早上,李某某又未按规定在“在矫通”APP上发送位置确认。

2.对李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李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秀屿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决定给予李某某训诫处罚。

(二)给予训诫情况

2020年12月10日,执行地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并附对李某某的调查笔录,经秀屿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批准,对李某某作出训诫决定。同日,秀屿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向李某某送达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李某某在训诫决定通知书上签字。随后由两名工作人员对李某某进行训诫,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训诫后,执行地司法所对李某某开展针对性的个别教育、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召开会议,调整矫正方案,确保达到预期的矫正效果。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二类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每日早晚应当通过“在矫通”或者电话向一体化平台确认位置信息各一次;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依据《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训诫时,应当填写《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社区矫正奖惩工作组研究决定后、制发《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训诫不公开进行。训诫时,由两名以上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履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公务员组织实施。训诫后,被训诫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上签名并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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