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男,1955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居住地为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2020年1月因侵占罪被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2020年10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021年6月入监服刑。因在服刑期间诊断患有I、II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肾移植状态、慢性肾衰竭,II级高血压、很高危,病情严重程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之规定,2023年5月,被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5月8日由受委托的执行地司法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23年5月6日,张某某到执行地新城区司法局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二、依法减免部分监督管理措施情况
执行地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后,深入了解其身体状况:张某某今年68岁,处于移植肾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同时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甲亢等严重疾病,需维持每周三次的血液透析治疗,由于年老多病、身体状况差,无法参加社区矫正期间的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经张某某本人申请,依据《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社区矫正机关免除其社区矫正期间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任务。
三、每月报告身体状况,每三个月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依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执行地司法所结合张某某病情严重、行动不便的实际情况,采取每月入户走访的形式,要求张某某每个月报告本人当前身体情况和就医时医生的建议及对病情的判定,并对其进行针对性个别谈话教育,对保外就医必须要遵守的病情复查规定及注意事项一一告知,警示其如有违反规定将受到的惩罚及后果,提高其矫正意识。同时在实地走访记录中做每月身体报告记录,要求张某某每三个月到指定医院检查,并按时提交病情复查资料。执行地司法所对张某某每次提交的病情复查资料进行认真初审,对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资料整理存档。
四、依法审批办理外出请假手续情况
张某某处于移植肾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入矫以来一直维持每周三次的血液透析治疗。2023年8月中旬,张某某向执行地司法所反映,根据其主治医生建议,其需要到天津市中心医院接受肾移植前的全面检查并等待合适肾源进行移植。张某某向执行地司法所询问外出申请就医的相关政策规定,提出请假外出申请。
执行地司法所对张某某提供的近期检查报告单、病情诊断证明、与主治医生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申请材料真实性展开细致调查,了解到张某某已发展至移植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且伴有肾性贫血、继发性甲状腺功能亢进、糖尿病性肾病、高血压三级等多种疾病,现维持每周至少三次血液透析,需尽快进行肾移植。执行地司法所对张某某的外出出行方式、时间等进行确认,了解到张某某由西安外出至天津期间由亲属开车接送,检查治疗期间住院不外出,请假时间为30天。经审核张某某提供的外出申请材料,综合张某某矫正期间表现及保障其就医需求,执行地司法所决定同意张某某的外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及审批申请表递交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2023年8月中旬,区社区矫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审批同意张某某提出的外出申请。执行地司法所向张某某送达了关于同意其外出申请的《社区矫正准假告知书》《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准假通知书》,明确张某某外出活动的审批起始时间;要求其在外出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监督管理规定,保持手机畅通,接受社区矫正机构通过电话通讯、实时视频等方式实施的监督管理,在外出日需通过电话、微信及“秦在矫”APP定位软件汇报出行情况及位置信息,按申请范围外出就医,不可擅自离开规定活动区域,遇到特殊情况即时向矫正机构报告等内容。
张某某在外出就医期间,长时间在天津市中心医院住院,每日通过“秦在矫”APP进行语音汇报和位置上报。执行地司法所除按时核查报告情况外,日常加强对张某某的随机抽查,与张某某家属加强联系沟通,对张某某身体健康、检查治疗进度等情况进行详尽的了解,做到在张某某外出期间情况随时掌握。
五、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效果
执行地司法所针对张某某实际情况,为其成立矫正小组、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每月开展入户走访,要求其按时提交病情复查资料,依法审批同意免予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考核,同意其外出就医申请。张某某目前正在天津市中心医院住院接受检查治疗。对比刚从监狱来执行地司法所报到时,张某某精神面貌有了很大改善。张某某非常感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关心、理解和帮助,表示一定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自学执行地司法所送去的学习资料,做守法公民。
【案例注解】
(一)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个月报告本人身体情况。保外就医的,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检查,每三个月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3、《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教育帮扶坚持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分段教育与分类教育相结合、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按照因人施教的原则,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帮扶活动,实行个别化矫正。
因年迈或者身体等原因行动不便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向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免除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视情形决定是否免除。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社区矫正对象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一般应当提前三日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入学证明、法律文书等材料。
申请外出时间在七日内的,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可以由司法所批准,并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超过七日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每次批准外出的时间不超过三十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在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通过电话通讯、实时视频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二)效果启示
本案中,受委托的司法所要求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能够及时发现其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如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则及时提出收监执行建议;这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受委托的司法所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成立矫正小组、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依法审批同意免予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考核,同意其外出就医申请,体现出一定的人文关怀。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往往经历过监狱改造或看守所羁押,能切身体会因罪错而失去人身自由的痛苦,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通常比较深刻,非常珍惜回归社会的自由,但是,他们当中部分人由于年老及患有严重疾病,容易产生失落和无助感。司法所根据上述特点,在规范日常监督管理、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矫正对象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促进其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努力改造,起到社区矫正应有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