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重庆市荣昌区依法批准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陈某请假外出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男,1993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重庆市永川区,居住地为重庆市荣昌区。2022年1月2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社区矫正期限自2022年2月9日起至2023年2月8日止。2022年2月10日,陈某到荣昌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调查核实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理由
2022年8月24日,陈某到司法所咨询请假外出相关事宜,陈某表示自己为两家公司法人,因公司多处仓库租赁合同到期,需要本人前往广西省南宁市处理仓库租赁和货物盘存等相关业务。司法所要求其提供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库房租赁合同、公司地址等相关材料供司法所核实,根据陈某提供的材料,司法所初步核实后,证明其所述情况属实。
(二)依法依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
2022年8月25日,陈某正式向司法所递交了2022年8月29日至2022年9月29日(共32天)前往广西省南宁市处理公司业务的申请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司法所提请荣昌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审核。由于陈某请假外出时间超过30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2022年8月26日,经荣昌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复核后,报请重庆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审批。重庆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同意后,荣昌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将情况及时通报区人民检察院。
(三)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监督管理
2022年8月29日,荣昌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向陈某送达了《社区矫正对象准予外出通知书》《社区矫正对象事项审批告知书》,告知陈某外出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其保持手机畅通,及时汇报位置信息,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规定,做好自身防护措施,按时向司法所报告事情办理进度及身体情况。2022年8月30日,陈某到达广西南宁后,及时发送了与当地地标性建筑的合影;在到达公司后,利用手机软件与工作人员共享了实时位置。在陈某外出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日对其进行定位核查,确保及时掌握陈某行踪。
2022年9月29日晚,陈某返回荣昌区,立即通过电话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报告情况。9月30日上午,陈某到司法所当面销假,并提交了外出期间工作、住宿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依法同意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效果
陈某属于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因受新冠疫情和经营公司与社区矫正执行地分隔两地的影响,生意经营遇到问题。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批准陈某的外出申请后,使陈某顺利解决了公司经营的问题,及时处理了库存货物,为其挽回了上百万元的经济损失。陈某非常感谢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理解、帮助,他表示自己一定会诚信经营,努力回报社会,做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案例注解】
本案中,依法审批陈某外出处理经营事务,不仅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有利于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通过社区矫正机构人性化的管理,激发了社区矫正对象自我改造的积极性,促其顺利融入社会,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