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姜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姜某,男,1982年4月出生,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居住地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2020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止,2020年10月16日姜某到宽城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姜某大学本科毕业,与妻子(同案)及三个女儿共同生活,家庭氛围和谐,妻子无业,经济负担全压在了姜某身上,夫妻两人因转租房屋诈骗他人钱财而犯罪。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因人施矫,制定方案
司法所根据姜某的犯罪性质、受教育程度、思想状况、个人实际等因素,为其制定了专门的矫正方案:
1.强化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要求姜某按时报到、提交思想汇报、外出必须请假等,引导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其分析犯罪成因,指明其行为的不当之处,筑牢思想防线,预防重新犯罪。
2.注重心理教育,营造良好氛围。社矫工作人员定期与姜某谈心谈话,与其家庭成员保持密切沟通,发现存在思想问题时及时纠正,引导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为其营造良好的矫正氛围。
3.举办多样活动,提升思想素质。司法所定期举行集中教育、法律讲座、观看法治教育片等活动,对姜某进行教育引导,使其明辨是非、严格律己,思想上能守法守规,行为上能自控自律。
(二)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20年12月8日,社矫工作人员在进行信息化核查时发现姜某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境内,在未向司法所请假的情况下违反规定私自外出。司法所立即与姜某取得了联系,责令其立刻返回,到所内报到。2020年12月9日,姜某到司法所报到。经了解,姜某此次去佳木斯市是因为补办养老保险,时间比较紧急,便没有请假私自离开。
2.司法所对姜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鉴于姜某未经请假私自外出的情况,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符合《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以及《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轻微的”之规定,司法所决定给予其训诫处分。
(三)给予训诫情况
2020年12月9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对象训诫审批表》,提请宽城区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姜某予以训诫处分。2020年12月11日,经宽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集体评议和主管局长批准,对姜某作出训诫决定,出具《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四)文书送达情况
2020年12月11日,司法所依据规定向姜某宣读、送达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在训诫决定书送达后,社矫工作人员与姜某进行了谈话教育,告知姜某训诫的严重后果和影响,要求姜某规范自身行为,姜某表示不应该放松自己,今后会牢记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坚决服从司法所的管理。
(五)强化监管教育,筑牢稳定防线
针对姜某的行为,司法所适时调整了矫正方案:一是增加定位点验频次,通过微信、电话、定位等科技手段进行管控,全面掌握其行动轨迹。二是采取“社区矫正+法治宣传”的工作方法,组织姜某参与到宽城区司法局开展的各类法治宣传活动中,明确其身份意识。三是通过个案讲解、心理咨询等方式,为其培养正确的金钱观,抵制外界不良诱惑。
(六)真心反省,认真接受矫正
在对姜某下达训诫决定书后,社矫工作人员的耐心劝导使姜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开始反省,意识到如果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可能会失去宝贵的自由。司法所也电话联系了其妻子和姐姐(保证人),要求对姜某加强管教,履行保证人义务。姜某现在专心工作,积极主动汇报自身情况,表现良好,与家人关系也十分和睦。
(七)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姜某实施训诫后,司法所在当月电话点验中向其他社区矫正对象通报了姜某的情况,要求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引以为戒,珍惜自由,端正接受社区矫正态度。
【案例注解】
本案例依据的是《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对待每名社区矫正对象都要因人施矫、“量体裁衣”。在各个阶段调整矫正措施,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思想动向,确保社区社区矫正对象“管控住、抓得牢”。司法所在日常工作中要利用定位管控、电话抽查、微信共享位置等信息化手段,对社区社区矫正对象活动情况进行实时追踪,一旦发现未经批准私自出界,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措施,及时给予处分,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