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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上海市崇明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童某依法外出审批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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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童某,女,1973年6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苏省扬州市,现居住地为上海市崇明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6月14日起至2025年6月13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的申请

2022年9月29日,童某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报告,其母亲因为糖尿病引发的并发症需要每周三次血透治疗,须送回老家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医院治疗,并需要陪同看护。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认定童某可以申请外出。当即告知其所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包括外出申请书、亲属关系证明、其母亲的就医、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社区矫正对象童某根据司法所的指引,提交了外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对外出期间遵守监督管理规定作出了承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童某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核,并向童某告知外出期间应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以及包括防疫安全规定等注意事项提示。

(二)对外出申请进行审核

司法所根据童某提供的申请书及其母亲的就医、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召开矫正小组讨论并进行了确认,提出初审意见。然后通过社区矫正系统平台提交上海市崇明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书面审批材料同时上报。经崇明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同意后,通知社区矫正对象童某,并下发同意外出审批事项告知书。

(三)外出前对童某开展个别教育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童某开展外出前的个别教育,告知其离开上海市的相关规定要求,以及外出期间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童某表示自己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认真配合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办理好事情后按时返回执行地,并及时到司法所当面办理销假手续。  

(四)外出期间对童某的监督管理

外出期间,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童某在每天早上6点至9点、中午12点至下午3点、晚上7点至10点进行信息化核查。矫正小组组建社区矫正工作群,与童某进行微信联络,要求童某将相关外出办事情况以图片或视频形式及时报送给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五)社区矫正对象童某返回销假

10月6日上午,童某从江苏省扬州市返回上海市崇明区,并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对童某请假期间的轨迹以及高速公路收费单据等材料进行了核验,确认无误后,对其办理了销假手续。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一般应当提前三日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入学证明、法律文书等材料。

本案中,童某因家庭重要事务等需要外出本市。虽然外出事由紧急,外出目的地与执行地距离很近,但司法所依然本着严谨的态度、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全面、准确的证明材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批。并且在其外出前进行关于外出期间注意事项的个别教育,在外出期间加强监管,返回后及时销假并核验外出情况。通过规范外出审批,在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同时,严格把关,做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不放松,使社区矫正对象在外出时同样处于监管之中,实现其权利义务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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