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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上海市静安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高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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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高某,男,1974年7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永靖县,居住地为上海市静安区。高某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2021年2月8日,上海市静安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高某进行社区矫正入矫宣告,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进行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其违规行为

2021年9月14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信息化核查时发现高某存在擅自外出嫌疑,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高某本人核实情况。高某表示其当日下午开车前往本市嘉定区办事,途中遭遇车胎漏气,遂根据手机导航前往汽车修理厂进行补胎。其误以为仍在上海市嘉定区界内,实际人已到达江苏省太仓市。司法所要求其立即报告其位置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但高某未能立即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

(二)给予警告并调整管理等级情况

2021年9月17日,执行地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全体成员就高某违规情形进行奖惩讨论。小组成员一致认为,高某未经允许擅自离开上海市,又不能按要求立即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及“两高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关于“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较重的”之规定,决定向静安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提起对高某的警告建议。

9月24日,静安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经过核实,认定高某确实存在违规行为,依法决定给予社区矫正对象高某警告一次。

(三)决定书送达情况

文书送达后,社区矫正民警、执行地司法所专职干部、社工共同对高某进行教育谈话,重申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明确社区矫正的纪律要求,再次强调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高某表示现已深刻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今后一定会好好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安稳度过矫正期。

【案例注解】

本案中,高某擅自离开社区矫正规定的区域范围,静安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及“两高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处罚决定。高某虽主观上未存在故意,但却放任或怠于去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究其主要原因仍然是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的不重视,无约束自己行为的自觉。在今后的管理中,一方面,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高某的在刑意识教育,并提高监管力度,以彰显和维护法律的威严;另一方面,要加强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与社区矫正对象之间的沟通联系,在及时掌握对象突发状况的同时妥善进行后续处理,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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