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谢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谢某,男,2000年2月出生,无业,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2022年2月26日因盗窃罪被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大埔县司法局让谢某到电信安装了手机定位软件,并向其宣告了手机监管制度,发放告知书。该社区矫正对象于2022年3月4日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对谢某办理了接收手续,告知其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谢某表示一定要按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去做,绝不再干违法的事。
2022年3月18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管理信息平台上发现,谢某定位手机位置出现在梅州市梅江区,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给谢某打电话核实情况。谢某承认其确实在梅州市梅江区,陪表哥接人。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其立即返回并来司法所报告。
社区矫正对象谢某未经批准私自离开所居住的县,超出规定的活动范围,有明显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以及《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中给予社区矫正训诫的情形。
(二)给予训诫情况
2022年3月18日下午,谢某从梅江区回来后到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事情经过,了解了相关情况,并做了笔录。鉴于谢某违反规定的情节轻微,且经过谈话认识到错误,当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提请大埔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谢某给予训诫。大埔县社区矫正机构通过集体评议,经大埔县司法局分管副局长批准,作出训诫决定,出具《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2年3月31日,大埔县司法局分管领导协同派驻警官在司法所向谢某送达并宣读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训诫决定书》,谢某当场表示认可社区矫正机构的处理,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大埔县社区矫正中心将训诫决定及相关证明抄送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四)训诫的效果
宣布训诫决定当天,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派驻警官对谢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暨个别教育,重申了违反矫正规定的严重后果。谢某也表示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表示今后矫正中将真正遵守法律法规和矫正规定。
【案例注解】
司法所经观察后发现,谢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对司法所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不当一回事。虽然谢某接受社区矫正一段时间以来,未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但其思想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现实表现一般。因此对于新入矫或社区矫正期间思想散漫的社区矫正对象,一方面要通过严格管理和深入教育,发挥信息化核查的功用,准确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状况,端正社区矫正对象的在刑意识;另一方面要强化教育治本的效用,要通过警示教育、法制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以谈心谈话为沟通媒介,确实深入社区矫正对象的内心,化被动为主动,从而引导其走上正确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