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96年1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2021年7月21日因交通肇事罪被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8月3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2021年8月11日到青铜峡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21年9月26日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登录宁夏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发现王某某越界报警信息,工作人员立即对该报警信息进行核查,要求王某某到司法所报到,王某某当日下午到司法所报到。经工作人员查询王某某近期活动轨迹,发现王某某自2021年8月11日起先后多次未履行请假手续八次越界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经和王某某谈话,王某某承认本人的确存在越界行为。
(二)给予警告情况
受委托司法所认为王某某多次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六)款给予警告情形。司法所依法向青铜峡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上报《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和证明材料。同日,青铜峡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召开社区矫正考核奖惩小组会议,经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同意给予王某某警告一次,并出具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1年9月2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王某某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要求王某某按照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教育和公益活动,每天按时向司法所进行汇报。之后,工作人员对王某某每两周开展一次个别教育,以近年来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的案例为警示,组织王某某学习《社区矫正法》,禁毒、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他遵纪守法。
(四)警告处分的效果
在对王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王某某对自己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自己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司法所通过王某某案例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向社区矫正对象尤其是经常出现越界的人员,强调了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社区矫正对象当场表示一定会引以为戒,珍惜自由的机会,认真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
【案例注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五十六条规定,给予王某某警告。
社区矫正工作环节多,要求高,任务重,影响大,必须将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一是要加强思想教育,不时地“提提醒、敲敲钟”,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法治意识、身份意识,珍惜社区矫正的宝贵机会。二是要及时对违法违规人员收集证据材料,并予以惩处,运用训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等措施,让社区矫正对象心存敬畏,把遵规守法变成自觉行动,为实现“管得住、管的牢、管得好”的目标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