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西藏阿里地区革吉县司法局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仁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仁某,男,1984年7月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革吉县。2019年12月任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革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两年执行。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2019年12月14日,仁某依法到革吉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仁某入矫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时进行了入矫宣告,开展了入矫谈话,成立了矫正小组,制定了矫正方案。工作人员深入开展背景调查,针对性开展矫正工作,促进该案取得取得良好矫正效果。
一、针对性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一)深入开展背景调查
1.案情回顾。仁某从2004年起从事环卫工作,2019年12月,仁某在修理厂修理环卫垃圾车时因操作不当,导致修理厂老板马某(被害人)被夹在压缩举升器中间,马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不幸去世,仁某因此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缓刑两年执行。
2.家庭情况。仁某家庭背景单一,家中只有父亲一人,父亲长期居住在乡镇,生活艰苦,经济困难;仁某自己一人居住在县城内,从事环卫工作,工作时间长,工作范围大,社交简单。仁某文化水平较低,对于政策和法律的理解能力较差,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教育学习有些难度。仁某至今未婚,父亲年老,家庭对有仁某的约束能力较弱。
3.思想认识。仁某在2019年12月27日到革吉县司法局报到,司法局对其进行入矫宣告。入矫后仁某能够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但法律意识薄弱,监管起来难度较大。
4.其他方面。仁某的亲友和单位领导同事非常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在精神上帮助仁某端正态度,在物质上为仁某提供支持。
1.增强矫正意识。仁某文化水平不高,认为自己没进监狱就是自由的。为促进仁某服从监管,司法所工作人员一方面依法落实对仁某监督管理,对其定期报告、外出审批和跨市县活动等依法审批,加强信息化核查;另一方面要求其定期电话或当面汇报情况,并对其进行不定期的个别谈话,坚持日常入户走访和电话一对一教育相结合,端正仁某矫正态度。通过这样的监管,仁某充分认识到自己是一名监外在刑人员,要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2.提高法治意识,帮助了解社会规则。仁某一直不愿正面面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对法律允许和不允许、为什么要遵守法律这些问题不清楚,处在原始意思自治思想层面,工作人员加强任某对《刑法》《民法典》《社区矫正法》《反有组织犯罪法》等基础常见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对其进行不定期的警示教育、国家政策宣传、心理疏导,打开了仁某心结,促进仁某认识了社会规则,提高了法治意识,也有勇气面对自己曾经做过的事情,树立起开始新生活的决心。
3.发现优点特长,促进矫正。在矫正期间,进过观察和走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鼓励仁某多跟别人沟通交流,引导其建立健康人际交往圈。
4.开展公益活动,增强服务意识。通过开展公益活动,让仁某看到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认真接受矫正,体会到服务他人,回馈社会,主动承担社会角色,融入社会的安全感、幸福感,促进仁某接受社区矫正。
5.进行训诫警告。仁某是残障人士,身体状态不好,经常需要离开县城到地区就医,有一次他未请假外出,被工作人员发现,考虑情节较轻,对其进行了思想教育,给予训诫处罚。并加强他对外出请假相关规定的学习,增强其服管服教意识。
二、体现良好矫正效果
仁某接受矫正以来,能够认罪服法,端正矫正态度,能够自觉接受矫正教育,积极学习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政策,积极参加司法局组织的公益活动和集中教育活动,能够做到如实报告在位情况,每周汇报,每月报到,自觉汇报个人思想动态和生活情况,矫正效果良好。
【案例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本案例针对社区矫正对象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犯罪原因等因素,有针对性执行社区矫正,在规范执行的同时加强教育帮扶,充分体现人性化监管,有效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