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男,出生于1969年9月,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2020年12月15日,因滥伐林木罪被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12月28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入矫报到情况
2020年12月29日,李某某到广元市昭化区社区矫正机构办理报到手续,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管事宜。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确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李某某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按规定对李某某进行入矫宣告,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等。
二、发现违规行为情况
2021年4月21日上午10时许,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有越界警报信息,李某某的手机定位显示在汉中市宁强县,遂立即电话联系李某某核查情况。李某某在电话中否认其在宁强县,声称其正在城区办事,定位显示在外地是由于手机故障导致。工作人员随即要求其打开微信位置共享,最后李某某承认其当天早上前往宁强县,现仍未离开宁强县。工作人员严肃要求其立即返回昭化区,并到司法所当面报告、说明情况。
三、核实违规行为情况
4月21日下午,李某某到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当面报告,工作人员询问其不假外出的有关情况。李某某称,某镇政府为促进乡村振兴、产业兴旺,组织部分业主于4月21日前往临近镇参观,考察相关产业发展前景,因考察路线临时调整,其在未告知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情况下私自跟随考察团队前往宁强县。
4月22日上午,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就产业考察及路线调整情况分别致电某镇政府办公室、李某某同行人员,确认李某某所述情况是否属实。考察文件以及同行人员证言等证据证实李某某所述情况属实。
四、依法给予训诫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司法所呈报《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提请对李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昭化区前往汉中市宁强县的行为给予训诫一次。广元市昭化区社区矫正机构在审核后,依法作出训诫的处罚决定。2021年4月2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李某某当面宣读并送达《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五、再次组织学习情况
在《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送达后,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李某某不假外出且瞒报说谎的行为再次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其再次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中请销假相关规定。同时,告诫李某某如再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此外,工作人员还与李某某妻子进行了一次深度谈话,严肃告知其丈夫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叮嘱李某某妻子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小组成员责任,督促其丈夫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
【案例注解】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在明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昭化区域,依旧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假外出前往汉中市宁强县。可见,其对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认识不足,在社区矫正监管中存有侥幸心理。因此,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需依法严格监督管理,打消社区矫正对象的侥幸心理。同时,应依法加强信息化核查,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切实维护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