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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为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实施执行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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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71年7月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现居住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因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4月2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5月9日起至2023年5月8日止,执行地为昆明市东川区。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变更执行地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于2021年5月13日到昆明市东川区执行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受委托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在入矫谈话中,张某某表示在东川区无任何亲人,近十多年来,主要靠在昆明官渡区务工谋生,希望能够到昆明官渡区接受矫正。
    司法所立即向东川区司法局进行了汇报,司法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前往其户籍地东川区某村民委员会实地查看张某某居所信息情况。经查,其有房屋一间,但没装修且无门窗,其所述基本属实。
    随后,东川区司法局执行地司法所及时与张某某及其子进行了联系,并向他们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其的情况,可以依法申请执行地变更。

张某某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向东川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了变更执行地的申请,将执行地变更到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司法所。在等待批准执行地变更的这段时间里,张某某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每周按时电话汇报,每月按时到司法所上交思想汇报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
    (二)社区矫正对象变更执行地审批流程
    东川区司法局执行地司法所于2021年5月24日收到张某某的变更执行地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东川区司法局执行地司法所签署意见后,工作人员把张某某执行地变更审批表等材料呈报昆明市东川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审批,昆明市东川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审批审核材料后同意张某某变更执行地,发函征求昆明市官渡区司法局的意见,昆明市官渡区司法局收到征求意见函后,认真核实张某某有关情况,并作出同意接收的意见并书面回复。昆明市东川区司法局收到昆明市官渡区司法局同意接收的书面回复后,作出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执行地变更的决定。
    (三)执行地变更后的工作衔接
    昆明市东川区司法局作出对张某某执行地变更的决定,将决定书抄送东川区人民法院、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昆明市公安局东川区分局,并把张某某矫正档案移交到昆明市官渡区司法局。张某某签收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决定书和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东川区司法局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教育并告知七日内到昆明市官渡区司法局报到以及逾期报到或者未报到的后果。东川区司法局原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回访张某某,张某某表示本人已到昆明市官渡区司法局报到,相关手续已办结。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张某某在东川区进行社区矫正,属“三无”(无亲朋好友、无工作场所、无居住场所)人员,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耐心细致的谈话和走访,了解了张某某的实际情况,并帮助其解决了执行地问题,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法》总则第三条,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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