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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庞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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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庞某,男,1989年10月出生,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2020年1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止。庞某于2021年3月到执行地司法局报到。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报到情况

2021年3月庞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为其建立了社区矫正小组、进行入矫宣告、结合其个人实际情况及犯罪特点制定社区矫正方案,并进行了入矫谈话。在入矫谈话过程中,工作人员与庞某再次详细讲解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二、严格监督管理,及时发现违规

2021年7月6日,庞某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信阳市平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提出外出申请。经审核后对其6天的外出申请给予批准,并让其签订了《社区矫正申请事项审批告知书》,同时告知庞某本次外出截止到2021年7月12日,要求其7月13日上午到信阳市平桥区司法局办理销假手续。

2021年7月13日,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在例行每日的信息核查时发现庞某触发越界报警信息。经核查其仍在外出申请地,未按时返回执行地。中心工作人员立即拨打庞某电话进行联系,经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在与其矫正小组成员中亲属联系后,要求其亲属转告庞某务必于13日返回执行地并电话联系矫正中心工作人员说明情况。截止13日下午下班时,庞某未向社区矫正中心回电话,定位信息仍显示在外出申请地,拨打电话无人接听。

7月14日,庞某同时触发越界和离线报警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再次拨打庞某电话依然无人接听。联系其矫正小组成员中亲属电话时表示7月13日已通知庞某尽快返回。直至7月14日下午17:30左右庞某才返回执行地,并到社区矫正中心办理了销假手续。

三、坚持违规必究,依法实施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庞某给予警告处分,同时对其本次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谈话,庞某对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和警告决定无异议,并在《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上进行签字确认。

四、引导教育反思

在对庞某进行个别谈话教育时,工作人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再次进行告知,并告诫其在被警告两次后如仍不改正,再次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通过个别谈话教育,庞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接受社区矫正管理中心给予的处罚,吸取教训,今后一定服从管理,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自觉遵纪守法。

【案例注解】

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为执法依据,一是要通过信息化线上监管和日常线下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提升监督监管效率和质量。二是要加强警示教育,消除侥幸心理。对于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应及时依法依规给予惩处,开展普遍的警示教育,以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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